我国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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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我国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的上市规则 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的上市分为两部,即第一部上市和第二部上市。对第一部上市的企业要求较高,申请的公司的实收股本额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公开发行额的比例不得少于25%,记名股东不得少于500个,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少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并要获得一位交易所会员指明推荐,已在上海市设立过户机构,最少在一份公开发行报刊上定期公布其经营状况。对于第二部上市的企业要求相对较低,申请公司的实收股本额只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公开发行额比例不少于10%,记名股

2、东不少于300个即可。2.定期复核已上市证券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业务试行规则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已上市证券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根据规定说明如下:上海证券交易所可对已上市的证券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复核,定期复核定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如果发现已上市的证券不宜继续上市,证券交易所报证券的主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备案后可暂停其上市,时间最长不超过9个月。应予暂停上市的具体情况包括:(1)公司发生重大改组或经营范围有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标准者;(2)公司不履行法定公开的义务或财务报告和呈报证券交易所的文件有不实记载;

3、(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和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5%以上股东的行为损害公众的利益;(4)最近一年内月平均交易量不足100股或最近3个月无成交;(5)最近二年连续亏损;(6)公司面临破产;(7)公司因信用问题而被停止与银行的业务往来;(8)连续一个季度不缴纳上市费;(9)其他必须暂停上市的原因。股票上市的公司,在增发股票或发放股息、红利期间,其股票会自动暂停上市。暂停上市的证券因被暂停的原因消除,要恢复上市。证券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证券交易所报经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后可终止其上市:(1)上述暂停上市所列情况已造成严重后

4、果;(2)在暂停时间内未能消除被暂停的原因;(3)企业解散或破产清算;(4)其他必须终止上市的原因。获准股票上市的公司遇到下列情况时,须即向证券交易所送交有关报告:(1)公司组织机构、经营方针、业务范围发生重大变化;(2)公司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人事变动;(3)迁址、合并;(4)增减股东和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额5%以上的股东发生变化;(5)变更股票票面金额或样式、印鉴;(6)发行优先股或公司债券;(7)因发放股息、红利停止过户;(8)人为因素或灾害造成重大损失;(9)出售企业资产达其资产总额15%以上;(

5、10)因财务方面的问题引起法庭争议;(11)预测公司亏损。3.委托买卖股票根据上海市证券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委托人委托证券商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必须亲自向证券商办理名册登记。委托人可在证券商处开立资金专户和证券专户。资金专户中的资金由证券商代为转存银行,利息自动转入该专户,证券专户中的证券由证券商免费代为保管。委托人办理委托买卖股票,须按委托买入的价格和委托卖出的数额,将款项或股票全额交付给证券商,委托人在资金专户和证券专户中存有足够支付其委托买卖所需的资金或证券,可以不再交付保证。委托买卖证券的形式包括:当

6、面委托、电话委托、电报委托、传真委托、信函委托等。受理委托人委托买卖证券,必须是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可在交易市场经营经纪业务的证券商。证券商受理委托买卖证券,限于其公司本部营业机构和分支营业机构,以及经证券交易所批准的证券交易业务的代理机构。代表证券商受理委托买卖证券的,必须是在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的证券业务员。前项人员在执行业务时,须佩带证券交易所颁发的标志,并有义务向委托人提供咨询。证券商不得受理全权委托决定的买卖。证券商对委托人的名册登记和委托事项负有保密的责任,未经委托人许可不准泄露。在证券交易市场自营买卖证

7、券,限于经批准的证券自营商。证券商不得以自营买卖的名义代他人在证券交易市场买卖证券。证券商未经证券交易所同意,不得在交易市场联手进行自营买卖。证券商在证券交易市场自营买卖证券,不得有达到操纵市场的目的、高价收购成底价抛售行为。当证券交易所为维持交易市场稳定性和连续性,向证券商提出自营买卖要求时,证券商应予配合。证券交易按下列类别进行:(1)当日交易:指买卖成交的当天,成交各方进行清算交割的交易;(2)普通交易:指买卖成交的第四个营业日(含成交当天,遇法定假日顺延),成交各方进行清算交割的交易;(3)约定日交易:

8、指买卖成交后的15天(含成交日当天)内,成交各方按约定日期进行清算交割的交易。证券商在交易市场买卖证券均须公开申报竞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需要,从下列各款中选用申报竞价方式:一是口头唱报竞价;二是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三是专柜书面申报竞价。4.中央结算净额交收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国际股市惯例所称的中央结算及交收制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市场业务试行规则,证券交易所以每一开市日为一个清算期,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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