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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1
《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1)新中国的法律传统与共产党的国家政权建设紧密相连,形成了政法不分、互相配合的政法传统。这一传统下形成的信访制度对新中国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影响深远。缠讼是当前我国司法实践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但尚未引起学者的足够重视,实务界对它的认识还停留在现象层面。这种简单的认识无法使我们将缠讼与中国封建社会中某些时代、特定地方民间“好讼之风”(注:关于封建社会民间“好讼之风”问题,可参见陈景良:“讼学、讼师与士大夫”,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陈玉心:“清代健讼外证”,赵岚译,苏亦工校,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区别开来;将缠
2、讼与当今社会中受“起诉你的邻人”之鼓动的“滥讼行为”(注:关于受“起诉你的邻人”之鼓动的“滥讼行为”,可参见贺雪峰:《新乡土中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80以下。)区别开来;将缠讼与西方社会某个历史时期的“诉讼爆炸”(注:关于西方社会的“诉讼爆炸”,可参见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109以下。)区别开来。缠讼现象是特定的历史时期的特定“历史事件”,而不是古往今来的普遍法律实践,尽管它正在发生普遍的效应,尽管其中的行动者在心理层面受到了古老传统的熏陶。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缠讼,决定了我们把哪些要素和缠讼放在一起分析。把新中国
3、政法传统中的无节制信访,而不是清代京控制度下的累讼(注:关于清朝“京控制度”下的累讼,可参见欧中坦:“千方百计上京城:清朝的京控”,谢鹏程译,载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与它放在一起分析。同时,这要求我们对这个特殊“历史事件”的分析不能采取化约主义,将它简单理解成一系列宏大要素的产物,不能把它理解成中国古老传统的产物,也不能把它简单理解成新中国政法传统的产物。毋宁说,它既是法律传统的产物,也是当下社会环境中的“事件”。因此,我们采取一种“关系/事件”的分析方法,(注:关于这种分析方法的运用,可参见强世功:“‘法律’
4、是如何实践的”,赵晓力:“关系/事件、行动策略和法律的叙事”,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强世功:“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载《北大法律评论》第3卷第1辑。)将“事件”和围绕事件、构成事件的一系列权力关系和行动策略结合起来,关注那些造成微不足道的背离,却导致了有价值事物之诞生的偶然事件,这种方法具备了福柯“权力谱系学”(注:关于福柯的“权力谱系学”方法,可参见福柯:“尼采·谱系学·历史学”,苏力译,李猛校,载刘小枫、倪为国选编:《尼采在西方》,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帕特里克·贝尔特:《二十世纪的社会理论》,
5、瞿铁鹏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页156以下。)的某些特征。基于这种方法的考虑,本文将通过对实证调查获得的材料和文献材料的分析,将缠讼放在新中国政法传统和当代法律转型的背景中进行分析,并与新中国政法传统下的信访制度联系起来理解,揭示缠讼问题产生的根源,以及消除这一现象的可能性。1949年,共产党通过武装革命取得国家政权之后,出于国家意识形态合法化和制度合法化的需要,因势利导,建立了信访制度。并在其后的几十年内,通过种种方式塑造并最终驯服了这一制度。被驯服后的信访制度作为一种成熟的权力技术装置,服务于国家对社会的治理。然而,在这一权力技术装置内部,作为治理对象的社会个体也
6、在积极行动,实施各种策略,攥取合法性资源,以实现自我利益。因此,信访制度为社会个体缠讼留下了制度空间。今天,当国家意欲实现法律制度转型时,转型的目标司法体制与信访制度发生了冲突,两者之间存在着悖论和巨大张力。在这种张力下,信访制度成了笼中之鸟,消除缠讼现象也任重道远。一、缠讼问题概述在社会调查过程中,我们很少听到诉讼中败诉方当事人说他/她服从判决,倒是经常见到这样的例子:判决生效后,胜诉方到处找关系,申诉,上访,称法院不执行生效的判决,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败诉方更是积极地到处找关系,申诉,上访,声称法院判决不公正,或法官徇私舞弊,埋怨法官素质太低等。他们都打着维护司法公正与法
7、律尊严的旗号,去党委、政府、人大要求领导批示干预;去法院要求领导“发现错误”以启动再审程序;去检察院要求抗诉支持;去新闻单位要求曝光等。我们把这种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要求否定生效判决和裁定,启动再审程序的一系列行为称为缠讼。缠讼的多是败诉方当事人,但也有不满足判决结果的胜诉方当事人。缠讼日渐增多,成为了各级相关国家机关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注:仅1998-2002年,湖北省法院系统共接待来信来访1652787件(次),受理各类申诉32735件(参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家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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