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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1
《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东莞市人民政府文件东府〔2014〕116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东莞市人民政府—19—2014年9月19日—19—东莞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4〕1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14〕1号),推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体制深化改革,加快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三链融合”,营造
2、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环境,协同建设全省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现打造创新型经济强市的战略目标,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东莞市辖区内符合法律法规投资设立的,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创富为动力、以驱动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企业化运作为模式,有效运用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和技术,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与服务、检验检测、工业设计、成果转化、产业孵化及高科技创业投资等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持续发展的新型法人组织。第三条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加快发展应坚持“
3、突出重点、体现公益、鼓励竞争、讲究绩效”的原则。第二章认定和管理—19—第四条新型研发机构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认定。申请认定的机构应符合如下条件:(一)依托国内外重点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科研实力,结合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科技产业发展的需求,在莞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咨询、技术应用推广、产业孵化及高科技创业投资等科技服务工作。(二)有明确的主攻方向,切实解决我市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和企业技术难题,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三)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渠道和固定的科研场所,有专门的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
4、服务。(四)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如开展产业孵化及高科技创业投资服务的,应配备孵化器管理和创业投资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队伍。(五)市科技局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五条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每两年对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单位继续保持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对达不到考核要求的,限期整改后再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取消东莞市新型研发机构的资格。第三章加大建设和运营的财税扶持—19—第六条支持校地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充分发挥松山湖大学创新城的研发服务作用,市财政在每年20亿元“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
5、金中安排足额专项经费,支持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我市合作共建研究院或研发创新中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机构的办公场地建设、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科研项目启动、产业孵化投资、开展国际技术合作、日常办公运转等方面。第七条支持企业及产业联盟创办新型研发机构。对企业或产业联盟与科研院所、著名高等院校合作兴办的研究院、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按照不超过机构近5年投入的在用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25%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无偿资助。第八条加快完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基础设施和科技项目信息资料向
6、社会开放,提供研发实验等技术服务。根据开放的科技资源量及市场评价的服务业绩,每年遴选不超过3家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每家一次性3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上一年度已获得新型研发机构开放服务奖励的单位,对外服务收入等主要指标增幅在30%以上的,方可连续申报。第九条推行使用“科技创新券”。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发放具有一定面额“科技创新券”的方式,引导—19—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使用“科技创新券”的企业需配套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第十条落实技术服务收入税收减免政策。新型研发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其提供技术转让、技术
7、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科技主管部门对技术合同进行认定后,可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免征增值税。一个纳税年度内,该机构符合税法有关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十一条开展经费使用管理权制度改革。对利用财政性资金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简化审批、优化服务、强化审计”的原则,扩大其经费使用自主权,赋予其在一定经费额度范围内使用内部科研项目经费和进行项目投资的权限,以及在科研项目内部各支出科目间预算调整的权限。第十二条开展职务科技成果使用和处置制度改革。对利用财政性
8、资金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19—赋予其职务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单位可自主决定采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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