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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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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下层文件之四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办法(HAF604)(征求意见稿)国家核安全局二零零七年九月39目录第一章总则-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4-第二条(适用范围)-4-第三条(管理职责)-4-第二章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管理-4-第四条(原则要求)-4-第五条(设计、制造和安装申请)-4-第六条(无损检验申请)-4-第七条(应具备的条件)-4-第八条(应提交的材料)-5-第九条(确认)-5-第十条(准予及颁发证书)-5-第十一条(注册登记确认书的类别)-5-第十二条(确认书的内容)-5-第
2、十三条(关于抄送和公布)-6-第十四条(有效期及重新注册登记申请)-6-第十五条(注册内容变更)-6-第十六条(能力变化,缩小活动种类和范围)-6-第十七条(增加活动种类和范围)-6-第十八条(证书遗失及补发)-7-第三章国家核安全局的监督检查-7-第十九条(原则规定)-7-第二十条(监督检查职责)-7-第二十一条(监督点的确定)-7-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的权利)-7-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记录)-7-第四章营运单位的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8-第二十四条(原则要求)-8-第二十五条(人员要求)-8-第二十六条(
3、实施要求)-8-第二十七条(对设计活动的验证)-8-第二十八条(对无损检验的验证)-8-第二十九条(对质保体系的监查)-8-第三十条(形成的文件及问题处理)-8-第五章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安全检验-8-第三十一条(原则规定)-8-第三十二条(安全检验机构的职能)-8-第三十三条(安全检验的定义)-9-第三十四条(安全检验的依据)-9-第三十五条(采购合同)-9-第三十六条(安全检验人员的要求)-9-第三十七条(报检)-9-第三十八条(口岸检查)-9-39第三十九条(开箱检查)-10-第四十条(开箱检查结果)-10-第四
4、十一条(安装和调试阶段)-10-第四十二条(关于禁止)-10-第四十三条(关于责任)-10-第四十四条(人员责任)-11-第四十五条(关于处罚)-11-第七章附则-11-第四十六条(关于收费)-11-第四十七条(关于解释权)-11-第四十八条(发布实施-11-附件-12-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境外设计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12-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境外设计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15-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境外制造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18-附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
5、安全电气设备境外制造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21-附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安装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25-附件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安全设备境外无损检验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书-28-附件七: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变更申请书-32-附件八: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确认书-34-附件九: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报检申请表-36-附件十: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口岸检验放行单-38-3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
6、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以下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的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以及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本办法所指民用核安全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设备名录见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三条(管理职责)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管理,以及对其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的监督检查。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检验。第
7、二章境外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第四条(原则要求)境外单位应当事先到国家核安全局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为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第五条(设计、制造和安装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活动注册登记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活动种类(设计、制造、安装)、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第六条(无损检验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注册登记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无损检验方法进行申请,无损检验方法包括:射线检验(RT)、超声检验(UT)、磁粉检验(MT)、涡流检验(ET)、渗透检验(PT)、泄漏检验(LT)、目视检验
8、(VT)等。拟自己实施本单位无损检验活动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和安装许可证申请单位,不需要单独申请领取无损检验许可证。第七条(应具备的条件)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二)具备法人资格; (三)已取得所在国核安全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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