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2379587
大小:16.72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10-28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发布单位】82104【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2-12-01【生效日期】1990-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1989年10月23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0年1月1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1992年8月2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修正1992年12月1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
2、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建设环境优美、文明整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促进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凡在成都市城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及过往人员和车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贯彻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实行全面规划,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
3、、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各级公安、城乡建设、规划、环保、卫生、工商、公用、房管、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与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四条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卫生的市容环境,劝阻和控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权利,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环卫设施,尊重市容和环卫作业人员的劳动,服从监督管理的义务。不得阻扰和妨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作业人员的正常作业。第五条第五条报刊、广播、电视、出版、文化、教育等部门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方面的宣传教育,各类学校应安排市容和环境
4、卫生的教育活动,增强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与道德水平,自觉遵守市容环境卫生法规。第六条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市容和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并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第七条第七条城市废弃物、培训、粪便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实行服务收费制度。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第八条城市临街各种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整洁,新建各种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第九条第九条城市临街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破墙开店、搭设橱房、改建阳台,不准在阳台、窗外悬挂或堆放有碍市容景观的物品。摆设
5、花盆要安全、美观。第十条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堆放物料和搭建临时建筑,经批准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审定的场地范围内经营或作业,并负责使用地段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按规定缴纳占道费。临街店铺不准越门出摊占道经营。不准在城市道路上摊晒物品,堆放和倾倒垃圾、废弃物。不准在城市道路两旁摆设灵堂、搭挂祭幛。占用城市道路装卸物品,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确需临时装卸小件物品的,装卸时不准污染路面和堵塞交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经批准临街设置的广告牌(栏)、雕塑、画廊、招牌、标牌、标语、
6、橱窗等设施,应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各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定期维护,保持整洁,不得影响市容景观。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城市市政、公安、公用、房管、供电、通讯、消防、文化、体育、商业等部门应负责维护和保持所需各项临街设施的完好和整洁。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和有关单位应经常保持园林绿化设施的整洁、美观。在绿化街道整修行道树时遗留的枝叶和渣土应及时清除,保持绿地和街道的整洁。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覆盖河道,不准毁坏河道设施。禁止向河道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和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液、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河道水位
7、线以下的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未经批准,不准在城区河道范围内挖沙取土,乱修乱建。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护栏、档板等安全防护设施。堆放材料和机具必须整齐,施工建筑废渣必须及时清除,不得妨碍交通、行人的活动。施工废水应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管道,不准防碍原有管道设施的畅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它防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进入城区的机动车辆,应按规定进行冲洗。在城市行驶的各种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不准向车上抛撒废弃
8、物,运载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及生活垃圾等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