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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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已经XX年9月28日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OO五年十月十七日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XX年10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规范废旧金属收购活动,防范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性废旧金属、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经营活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含义)本规定所称的生

2、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报废旧机电设备和报废船舶及其部件、配件等。本规定所称的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废旧金属。本规定所称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是指因自然损坏或者人为损坏而产生的,含有金属物质的市政公用设施、设备、仪器、雕塑及其他物资。第四条(管理部门的职责)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本市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综合协调和行业管理。上海市公安局及其区、县分局(以下统称公安部门)负责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违反有关规定收购、处置、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等活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3、及其区、县分局(以下统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固定场所无照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收购废旧金属的经营活动。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各区、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流动无照收购废旧金属的经营活动。本市建设、交通、规划、房地资源、质量技监、环保、市容环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废旧金属收购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废旧金属收购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并组织、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布局规划和技术标

4、准)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和收购企业的设置技术标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编制的布局规划,确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定点设置。第七条(登记注册)设立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经营范围应当注明“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或者“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字样。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在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范围前,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地应当与其实际经营场所相一致。企业在其注册地以外另行设立经营

5、场所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手续,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还应当事先经公安部门许可。第八条(申请条件)申请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和收购企业的设置技术标准;(二)符合治安、消防、房地资源、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卫等管理规定;(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本市居民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者,并有固定住所;(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未有不良记录;(五)经营场所与铁路沿线、机场、港口、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军事禁区的周边距离大于500米。第九条(许可和发放)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予以

6、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经审查予以许可的,颁发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由上海市公安局规定统一的式样。第十条(建立台账和收购登记)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当建立收购台账,台账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清单,并如实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第十一条(处置)企业应当将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送交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进行处置,出于循环利用的目的交付其他企业再行投入生产的

7、除外。第十二条(指定处置)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应当由指定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以下简称“指定处置企业”)上门收购、统一处置。指定处置企业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公安局、相关行业协会在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中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指定处置企业应当与市政公用企业及其所属的市政建设、维护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第十三条(目录)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员会会同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目录》,确定本市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种类,并书面通告本市各废旧物资收购企业。第十四条(运输管理)指定处置企业运输或者委托运输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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