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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论行政强制执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法律制度。(4)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主体所作出的并且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时,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由国家机关本身或第三人直接履行或代为履行该义务,然后向义务人征收费用的法律制度。从上述四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它们之间的重大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主体是一元的还是两元的?换句话说,行政强制执行权是仅仅归属于行政机关还是既归属于行政机关又归属于人民法院?观点(1)和观点(2)一致认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主体是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只是
2、行政强制执行的特例,它属于司法强制执行,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制度。观点(3)和观点(4)认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主体既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法院,这是因为行政强制执行系指有关国家机关强制执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至于执行主体是谁毫无关系。也就是说,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法院,只要是执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便是行政强制执行。2.行政强制执行的外延之争相去甚远。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既包括对已设定义务的强制执行,也包括紧急情况下的即时强制,如观点(1),这是最广义的行政强制执行。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是对已设定义务的履行,如观点(3)和观点(4),这是广义的行政强制执行
3、。还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强制执行仅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实施实力强制以实现已设定的义务,该内容相当于直接强制执行,而不包括间接强制执行在内,如观点(2),这是狭义的行政强制执行。该学认为,间接强制执行是强制履行而非行政强制执行,其理由是,当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时,行政主体或行政主体委托的人已实现了行政相对人的义务,还强制相对人去履行什么?因此该学主张称间接强制执行为强制履行更加确切。(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学者们就此已达成共识。1.行政性。首先,从行政强制执行发生的领域来看,它是发生在行政管理领域中的,与实现行政目的直接相关。国家机关出于维护公共秩序和实现
4、公共利益的目的,必然会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一定的行政法义务,如果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国家机关(主要指行政机关)可以强制实现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从行政强制执行产生的原因和实现的过程中可以看出,行政性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特点。其次,从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来看,它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表面上看,行政强制执行仅是对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它并不能增加或减少行政相对人的义务;而从深层次看,行政强制执行也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影响。这是因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后,尽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已处于确定状态,但是否可以立即强制执行,还有待于行政主体的再次判断。其原因是行政强制执行
5、的前提条件是行政相对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能力,行政主体不能立即强制执行。由此看来,行政强制执行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会产生直接的影响,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因此是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执行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最后,从行政强制执行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来看,前者是后者不可分离的一部分,这也体现出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性特征。所谓行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14 法学论坛 2000年逻辑结构上分析,一项完整的行政权既应当包括决定权和处理权,也应当包括执行权。”从功能的角度来看,行
6、政决定权和处理权解决义务的设定问题,而执行权解决义务履行受阻时的实现问题,后者是前者的派生和延伸,是前者得以实现的保障。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性特征给了我们重大的启示,行政强制执行是发生在管理领域中的,“不论从掌握的情况还是从处理该问题的技术上看,最有发言权的是行政机关而不是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执行主体也只应是行政机关。从法理的角度分析,行政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权的一个组成部分,行政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机关应有的职权,该权力只应由行政机关行使。2.强制性。行政强制执行并非行政机关执法的必经程序,它只有在行政相对人不主动履行行政法义务时,才由行政机关依靠国家强制力为后
7、盾强制实施。这里所说的强制性并非一种主观上的威慑力量,而是在客观上实际使用的手段;它不依赖于人们在认识上的认从和接受,而表现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直接运用和对义务人的强迫。3.执行性。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本目的是实现相对人的行政法义务,具体来说,它在原则上并不追加相对人新的义务和要求,只不过是把义务人所应履行的义务由非事实状态转化为事实状态。(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划分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强制执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执行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公安行政强制执行、海关行政强制执行、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