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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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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木材运输证核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木材运输证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
2、予以修改,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5日施行,2012年3月23日修改)第四条“运输木材,应当向木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木材运输证,运输出自治
3、区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木材运输证。”6(四)《河池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委托下放“木材运输出自治区”审批权限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的批复》(河审改发〔2018〕6号)、《河池市林业局关于委托下放“木材运输出自治区”审批权限的通知》(河林发〔2018〕75号),2018年11月1日起,河池市林业局原则上不再受理出省木材运输证核发,个别确需市林业局受理的例外。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林业局负责木材运输出自治区核发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三、实施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证管理规定
4、》(桂林政发〔2013〕36号)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核发木材运输证:一、申请运输的木材来源合法,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合法、有效;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签发木材运输证:(一)申请运输的木材未能提供木材来源合法证明材料的;(二)不属于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权限的;(三)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四)发现申办人提交伪造、涂改、无效的证明材料或提交的证明材料中的内容不相一致的;(五)收、发货单位不符,树种、材种、品名、规格不符,木材起运点不符等货、证不符的;(六)木材运
5、输起运和终止地址不详的;(七)其他国家或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不予签发的。四、实施对象和范围6运输木材、树蔸树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五、申请材料1、木材属于采伐(挖)后第一次运输的,提供以下材料:(1)木材运输许可申请表;(2)林木采伐(挖)许可证;(3)森林植物检疫证书;2、木材属于二次或二次以上运输的,提供以下材料:(1)木材运输许可申请表;(2)上一次运输木材的木材运输证;(3)森林植物检疫证书。3、木材属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没收及拍卖的,提供以下材料:(1)木材运输许可申请表;(2)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
6、法机关裁定文书以及拍卖木材的票据;(3)森林植物检疫证书。4、属于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案件临时处置的木材,提供以下材料:(1)木材运输许可申请表;(2)主管部门允许处置木材的文件;(3)森林植物检疫证书。5、属于旧房木料的,提供以下材料为:(1)木材运输许可申请表;(2)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3)森林植物检疫证书。6、属于从国外进口入境的木材,运输直达进口目的地后,需再次运输的,提供以下材料为:(1)木材运输许可申请表;(2)海关进口票据或边境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边贸进口木材证明;(3)森
7、林植物检疫证书。7、属于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上个人所有零星林木需要运输销售的木材,提供以下材料为:(1)木材运输许可申请表;(2)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3)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4)森林植物检疫证书。68、属于苗圃培育的树蔸树木,提供以下材料:(1)木材运输许可申请表;(2)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或者国有苗圃、国有林场的证明材料;(3)森林植物检疫证书。9、属于采伐迹地更新采挖的树蔸,提供以下材料:(1)木材运输许可申请表;(2)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或国有林场的证明材料;(3)森林植物检疫证书。10、
8、属于利用伐区采伐剩余物加工的木片和执行凭证运输的人造板,提供以下材料:(1)木材运输许可申请表;(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3)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六、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七、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八、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九、办理地点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桥东路243号(环江县政务服务中心)十、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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