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优惠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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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优惠介绍优惠政策1、奖金: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华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税。2、津贴、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免税。优惠政策3.抚恤金、救济金。救济金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免税。4.独生子女补贴。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津贴和补贴,免税。5.误餐补助。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免税。具体标准可参照市财政部门

2、有关规定。6.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按国家规定标准发给的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免税。具体标准可参照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7.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税。福利费免税优惠政策福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补助费,免税。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中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人人有份补贴、

3、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离退休人员优惠政策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2、对于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税。3、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

4、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税。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收入计税优惠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税。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

5、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优惠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后,再将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

6、性奖金,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上述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企业改制解除员工劳动关系发放一次性补偿收入的计税优惠对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含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其他补助):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税(2011年度为151368元,2012年度为167052元)。超过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内进行平均。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

7、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股权奖励暂不征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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