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全球伦理不是普遍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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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何全球伦理不是普遍伦理翟振明“全球伦理”这一概念已得到世界上各种不同学术团体的广泛关注,这在很大程度上可被看成是神学家孔汉思(HansKüng)提出《全球宗教伦理宣言》导致的一个结果。但是,“全球伦理”不等于“普遍伦理”——西方哲学家对于地理概念意义上的“全球”性与道德哲学家自古以来试图通过实践理性所要建立的伦理之“普遍”性之间的区别是很清楚的。然而,中国有些伦理学界人士却表现出将这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的倾向。本文将要阐明的是,“全球”概念没有在逻辑上包含哲学意义上的“普遍”概念,用各宗教间的“共识”来置换伦理学中的哲

2、学推理更是一个错误,这个错误的误导作用不可低估。本文还将阐明,如若试图以宗教来确立伦理学的基础,要么会导致教条主义,要么就会走向相对主义,而这恰是违背《全球宗教伦理宣言》倡导者之初衷的。一、普遍性与实践理性自哲学产生之日起,哲学家们所追寻的就是能够作为道德准则之演绎前提、能区分行为对错的普遍标准。在这种哲学追求中蕴涵着一种信念,即那些被人持有的被称为“道德的”律令,不管在历史上的什么文化传统中有多少人持有它们,都有可能是不正确的。换句话说,大多数人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都有可能持有一种无根据的道德信念。甚至有这种可能:被人们认为“

3、对的”东西却是错的,而被认为“错的”倒是对的。但是如果我们不考虑大多数人的意见,我们又怎能知道什么是对的而什么是错的呢?哲学家们相信人类的理性是道德问题的最终的裁决者。给出一组人们所宣称的所谓道德律令,我们就能够指望根据理性把其中正确的部分与不正确的部分区分开来。这种根据理性而确定正确的行为类型和具体情境中的正确行为的做法,就是所谓的“实践理性”,而对实践推理过程的讨论及实践理性的运用就被称为“道德哲学”。至于伦理学,就其哲学含义而言,实际上就是指发现初始的正确的道德原则、并由此而推导出正当的行为准则的实践推理。正如我们所知,

4、康德的道义论伦理学和穆勒的功用主义伦理学,就是道德哲学和伦理学中实践理性的两个最值得重视的范例。8尽管实际上在不同的道德哲学里作为道德准则演绎前提的第一道德原则是不同的,但是哲学伦理学都设定了一个共同的立场,即人类理性是达到普遍伦理的唯一途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普遍性的根基不是伴随偶然事件而偶然发生的一种公众舆论,而是一种逻辑自明的必然性。当然,这一哲学信念不仅仅是哲学家们独有的癖好。哈贝马斯、阿培尔和我本人的著作中都已经表明:无论是谁,只要他提出的是道德主张,那么就意味着这一主张就必然是一个确然性的主张。一个确然性的主张就是

5、一个普遍的主张。换言之,这一主张的正确性并不依赖于提出这一主张的人的特殊性。因此,提出道德主张的任何人都承担了根据非个人的理由证明道德主张的正确性的重任,也就是说,承担着根据哈贝马斯所说的“协辨理性”(communicativerationality)而辨明并展示道德主张正确姓的重任。我们这里首先要把道德主张的可普遍性与道德原则的普遍有效性区别开来。首先,道德主张都是一种可普遍化的主张:当你断言某种行为之道德或不道德的时候,你必然认为任何人在相同的情景和相同的关系中作这种事都一样地道德或不道德。假如有人声称:“希特勒杀死无辜的

6、犹太人是不道德的”,然后却立刻加上一句:“如果是其他什么人去杀死这些无辜的犹太人,那就不会不道德了”,他就是误用了“道德”和“不道德”这一对形容词,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可普遍化”。道德主张不但都是可普遍化的,而且还同时被设定为是普遍有效的,也即,所有讲道理的人只要理解这种主张的理由,都会认同的。如果谁说了希特勒的不道德之后,马上又加上一句:“我仅仅是偶然觉得如此,当然,每个人都有持相反感觉的对等的理由”,他也是误解了道德的本性,因为一个正确的道德主张不会与一个相反的主张相容。当我们声称“X是错的”,我们就承担了证明“声称X是对的

7、”之不正确的责任,不管这一声称是由谁和在何种情况下提出的。我们所说的普遍伦理,不是从道德主张的可普遍化的意义上说的,而是在道德原则的普遍有效、可以被理性地辨明的意义上说的。所以我们不能说,凡是其中的道德规条以可普遍化的形式出现的伦理,就是普遍伦理。普遍伦理不是别的,而是能被理性证明具有普遍有效性的伦理。这个区分,在中国的很多学者那里,并没有被明确地意识到。在万俊人先生的《寻求普世伦理》(商务印书馆,2001)一书中,作者虽对这个区分有所注意,但却把“可普遍化”当作普遍伦理之“普遍”的含义之一,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应该说,所有以哲

8、学形式出现的规范伦理学,都要试图对其中的论题给出普遍有效的论证。为什么需要这种论证呢?这是因为哲学伦理学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对文化道德习惯中的不合理成分进行批判性的考察。因此,万俊人先生在同一书中主张的“自下而上”的以现存的“文化道德事实出发”的所谓“证明方式”(见第2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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