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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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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再审申请书(三)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再审原告):白**女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再审被告):吴**男第三人(追加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公男。第三人(追加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刘志心……申请再审人不服(XX)黑民申复字第601号民事裁定书和(XX)南民再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违反法律程序的(XX)黑民申复字第601号民事裁定书和(XX)南民再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1、(XX)黑民申复字第601号《民事裁定书》;2、(XX)南民再字第101号《民事判决
2、书》;3、(XX)南民一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4、(XX)哈民一终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和(XX)南民二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时依据的法律文书)。请求事项一、依法撤销(XX)黑民申复字第601号《民事裁定书》和(XX)南民再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撤销(XX)南民再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维持本院作出的(XX)南民一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撤销第二项;三、依法撤销(XX)南民再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在原审被告吴**名下的育友公司93%股权,原审原告白林享有%,原
3、审被告吴林享有%;四、依法撤销(XX)南民再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原审原告白**、原审第三人王金涛的其它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原告予交诉讼费11108元、原审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原审第三人王金涛预交诉讼费2940元,由原审原、被告各承担100元,原审王金涛承担2740元。法定事由申请再审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
4、律确有错误的;第(十三)项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等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再审条件,请求依法撤销违反法律程序的(XX)黑民申复字第601号民事裁定书和(XX)南民再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事实和理由一、依法撤销(XX)黑民申复字第601号《民事裁定书》和(XX)南民再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1、本案立案时依据的法律文书(XX)哈民一终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和(XX)南民二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再审人请求分割
5、育友公司被申请人名下的93%的股权因涉及案外人,可另案处理己被(XX)哈民一再终字第8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撤销,故(XX)南民再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违反法律程序,该案己无立案依据,应依法撤销。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于1990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1992年婚生一子。1999年7月6日,被申请人吴**以夫妻共有财产28万元和王金涛2万元,总计30万元购买了6套软件(5万元/套),以实物形式出资,注册了大庆市萨尔图区育友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大庆市华恒基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占公司93%的股权,有独立请求权的
6、第三人王金涛占7%的股权。大庆市萨尔图区育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友公司,大庆市华恒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基公司。因被申请人对申请再审人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和精神暴力,申请再审人于n年7月29日起诉离婚,请求分割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存款和公司93%的股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孩子的抚养权。由于被申请人为了独吞夫妻共有财产,向法庭提交伪证,不仅隐匿、转移夫妻共有的房产,而且与其友公司雇员、财务主管关金山恶意串通,伪造所谓的承包经营协议书,转移夫妻共有的公司财产(被申请人名下的93%的公司股权)。XX年6月5日
7、,关金山在吴林的授意下,用从育友公司帐户上多次提取的40多万元现金中的30万元,注册了华恒基公司,承继了原有公司的办公地址、经营利润和公司雇员,并仍以育友公司的名义经营,直到H年9月将育友公司注销废业。本案中,申请再审人请求分割的是夫妻共有财产,即被申请人名下的育友公司93%的股权,该股权工商档案写得很清楚,不涉及任何人。由于被申请人买通了办案法官,其采信伪证,将私产房判公产,将夫妻共有的公司93%的股权以涉及案外人为由,另案审理,不分割申请再审人和被申请人夫妻共有的财产的情况下,只判离婚,剥夺了申请再审人
8、对孩子的抚养权。由于另案审理程序违法,严重造成ax)南民再字第101号民事判决的不公,如继续审理,会损害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再审人请求依法撤销。2、原审法官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王金涛、关金山进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的离婚财产分割案,程序违法。离婚财产分割案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特定的。即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离婚双方当事人,客体是夫妻共有财产,内容是离婚引起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如果追加两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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