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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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坛市物业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市、镇(区)人民

2、政府(管委会)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物业管理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物业管理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建立物业应急管理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处理重大矛盾和纠纷;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负责辖区内老住小区综合整治工作

3、。第四条 住建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初审、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指导、监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指导、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处理重大物业管理纠纷与投诉,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与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在土地出让前依据规划条件明确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和交付使用前监督公建配套设施的落实情况;负责商品房交付使用监管工作,依法规范商品房交付使用行为;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后保修期内的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相关保

4、修工作;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方案调整的监管。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物业应急维修服务等机制,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投诉点,接受并解决群众的投诉和纠纷,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为业主提供基本服务;指导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及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矛盾和纠纷;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筹建、换届等相关工作,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档案;建立由社区居(

5、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重大事宜,制定辖区内物业管理应急预案,落实物业应急管理和长效机制;组织开展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处理涉及物业管理的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案件;负责老住宅小区绿化养护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机制,参与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及时协调、处理本社区内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参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督,建立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沟通协商的“三合一”管理服务模式。  第六条 公安部门负

6、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擅自刻制业主自治组织印章、干扰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等行为;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汽车停放,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及周边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工作,参与物业管理区域规划红线以内的汽车停车矛盾和纠纷的处理;负责物业管理秩序维护服务的监管;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及时查处损坏(停用)消防设施和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安防设施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小区执法秩序,及时处理货运车辆进入小区影响小区停车秩序的行

7、为。  民政部门负责落实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参与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对物业服务企业与招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行为进行监督。  卫生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及周边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对污染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制造超过规定标准排放的污水、废气等涉及环保的投诉和纠纷进行调查处理,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规划部门负责在土地出让前的规划条

8、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中,按规定标准落实公建配套建设指标。  城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规划部门许可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在非承重外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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