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流浪儿童现有权利保障体系评价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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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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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流浪儿童现有权利保障体系评价及对策研究本文拟从立法保障、行政救助、社会保障三个角度对我国城市流浪儿童现有权利保障体系进行评价,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完善城市流浪儿童保护措施的出台提供借鉴。  关键词城市流浪儿童立法保障行政救助  :C913:A    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以法律法规、各类办法及各地方政府的规章制度为指导思想,以政府领导下的城市流浪儿童救助站为核心,非营利性社会组织(NGO)积极参与协助,各街道社区、村镇组织协调保障,全方位、多层次,贯穿内外,点、线、面结合且灵活机动的城市流浪儿童权利保障体系。但笔者经过实地调研发现这

2、种看似完善的城市流浪儿童权利保障体系在实践中尚未发挥应有的效果。因此,本文笔者通过从立法保障、行政救助、社会保障等不同层次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现有权利保障体系的弊端  (一)立法保障不完善。  首先,我国目前对城市流浪儿童的法律保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为核心,对城市流浪儿童的保护很多时候只能通过对未成年人这一群体的法律保护来间接实现,未出台一部专门针对城市流浪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的法律,无法体现对城市流浪儿童保护的特点,削弱权利保护的力度,影响维权的效

3、果。  其次,虽然这些法律从教育权、隐私权、生存权、发展权等多层次、多视角、宽范围对城市流浪儿童的基本权利和某些特殊权利予以了应然性的规定并积极向流浪儿童权利保护国际水平靠拢,但这些法律非常零散,只是对各种权利予以大致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并没有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无法形成对城市流浪儿童权利的有机保护X络。  再次,各地方政府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对城市流浪儿童进行一定的救济与保护,但这些规章制度效力层次低,维护权利的保障偏弱,且由于各地法治状况的差异,立法水平参差不齐,欠缺统一性和协调性,很多规定相互冲突、自

4、相矛盾,而且就很多规章而言,其合法性或实践可操作性本身还值得商榷。尽管部分规定详尽也具备一定的可操作性,但其对城市流浪儿童的救助体系把握不准,没有形成明确的操作性比较强的救助框架,没有设计一套科学的救助流程,仍只是停留在局部救助与保护,或者只是在某些重要的地段或区域进行管理与保护。  (二)行政救助单一薄弱。  城市流浪儿童权利行政救助体系由中央政府主导,以国家力量为后盾,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积极主动配合参与形成的,在国家监督下实施。但由于这种行政救助体系更多地是倾向管理,良莠不齐,救助效率不高,缺乏科学指引,行政救助的法治水平低,缺乏人

5、文关怀,尚未做到科学管理和人权主义的有机结合,对城市流浪儿童权利的尊重与保护不够,造成城市流浪儿童的权利保护落空,城市流浪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效果大打折扣。  虽然政府对城市流浪儿童提供了保护性的救助,但从其采取的方式、提供的救助来看,更多的是倾斜于如何对这一特殊群体予以更好的优质管理,也更多地是基于本身的管理职能。尽管政府对他们提供了帮助,采取了安排了福利机构或其他机构安置、照顾他们,或采取方式将其回送等措施,这些措施无一不更多地体现了政府救助的管理性,甚至是临时性的粗放管理。而对他们的权利保障和基于权利意识的基础上对他们进行人文关怀

6、的程度远非不够。笔者在调研过程中统计了100名救助站中的流浪儿童对于救助站中工作人员的印象,其中有57人,即将近60%的人选择了“态度一般,偶尔有点凶”,只有不到10个人选择了“态度不错,对我们很好”,一些救助站中的工作人员对于城市流浪儿童救助认识不清,未积极履行职责,甚至任意无视践踏流浪儿童的合法权利。  另一方面,行政救助模式单一,未结合城市流浪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的特点,无法充分有效地保障城市流浪儿童的各种权利需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

7、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可见我国目前对城市流浪儿童救助工作主要以“管吃管住,尽快遣送”为指导思想,而忽视了对城市流浪儿童心理和精神世界的接触,忽略了他们的内心需求。在调研过程中,在100名流浪儿童中有多达70%的孩子表示不想回家,再次或多次来到救助站的比例达46%,这一惊人的数字表示临时性救济政策无法彻底解决城市流浪儿童权利保障问题,从而导

8、致了重复流浪问题。  (三)社会保障不力。  非政府组织(NGO)对城市流浪儿童权利救助与保护构成了城市流浪儿童社会保障的有生力量,成为了一道坚实的社会保障X络。在我国,民间组织是指由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并纳入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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