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商务的要约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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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电子商务的要约与承诺20世纪九十年代,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始走进寻常百姓家,伴随着设备和技术的更新,计算机网络以其跨国性、虚拟性和高效性,掀起了一场经济领域的巨大变革。计算机、网络和商务活动三者的结合,被喻为“电子商务经济”(E-CommerceEcon⑽y)、“知识经济”(KnowledgeEconomy)、“信息经济”(InformationEconomy)、“数字经济”或“新经济”,并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显著特征之一。°1991年美国联邦政府宣布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管理局军用局域网(AdvancedResearchProject

2、AgencyNet)民间化,互联网正式诞生,电子商务跨入了实质意义上的新发展时代。我国在“十二五”规划中指出要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商务部发布的《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明确了这“十二五”规划中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目标,特别强调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出到2015年要使我国电商服务业形成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模式,使电子商务成为我国现代商业贸易流通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上升成国家战略的大背景下,了解其含义及其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与承诺的特殊性是十分必要的。一、电子商务概述1、电子商务的概念和

3、分类Emmelhainz博士在《EDI全面管理指南》一书中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电子方式在网络基础上实现信息、物资的商业交换活动。@电子商务实指商务活动参与方之间,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所进行的商品或服务交易以及与之直接相关的商务活动。其实质就是传统商品、服务贸易的电子化或网络化。@依不同的标准可对电子商务进行不同分类,在此笔者仅介绍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分类:按交易主体的不同将电子商务活动划分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toBusiness)、经营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usinesstoConsumer)、消费

4、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ConsumertoConsumer)。B2C模式是目前网洛零售业的主要方式,“京东商城”、“天猫”等网络购物平台既是其典型方式。C2C交易如今己円渐式微,罕期淘宝网采用此种方式获得巨大成功,而今因.其在交易安全上的隐忧,已经逐渐被B2C取代。按使用的网络类型,可分为EDI电子商务、互联网电子商务和内联网电子商务三类。EDI电子商务,是将商业文件按预定的协议标准化和格式化,在各个交易主体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之间进行数据的交换和自动处理,目前主要应用于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批发商之间的批量贸易。EDI相对于传统交易

5、而言,大大节约了交易成本,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徐振雄.电子商务政策与法律理论初探.通识研宂集刊,2008,(14):73-92.®李琪.电子商务概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13.③郑远民,李俊平.电子商务法发展趋势研宄.第1版.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7.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正在取代传统的EDI商务。@互联网电子商务是指以计算机、多媒体、通信、数据库等技术为基础,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销售或提供服务的活动。@内联网电子商务是指企业内部通过局域网进行的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相比,电子商务具有鲜明的虚拟性和高效性

6、,异致电子合同的订立与传统合同也有所不同。电子合同实质上与传统合同并无差别,都是当事人合意之产物,不同的是意思表示表现于外的形式,传统合同以书面、口头或推定行为为外在表示,而电子合同则通过数据电文。电子合同的意思表示常由电子代理人作出,即有计算机借助相应程序自动作出并通过网络迅速传达于外,如买家在淘宝网下单后,卖家立刻由其资料处理系统依程序自动进行承诺,合同即告成立。2、电子代理人何谓“电子代理人”呢?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102条规定,“电子代理人”指非经某人审查同意即可代替某人对某一信息或行为作出反应的计算机程序或

7、其他自动化手段。该法同时规定,该人一旦选择使用“电子代理人”订立协议,即使本人对其操作结果并不知情,也受该操作之约束,该操作系欺诈、电子错误等情形而引起的例外。“电子代理人”并非一般民法意义上的“代理人”,实际上只是一种自动化交易工具,法律之所以规定它,目的在于确认计算机程序自动作出的要约和承诺的合法性及其责任归属。如何确定“电子代理人”意思表示的后果和交易风险之归属呢?如前所述,“电子代理人”只是自动化交易工具之一,本事并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其意思表示的效力显然归属其使用人。电子代理人虽是自动作出意思表示,却是在使用人对其

8、进行预先设置的基础上按相应设置作出的,实为使用人本人意志。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3条即确认了发端人本人或他人代为设计的自动信息系统发送的数据电文,应视为发端人的数据电文(Asbetweentheoriginatorandtheadd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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