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游泳协会竞赛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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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游泳协会竞赛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国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项目竞赛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保障比赛质量,不断推动项目的全面发展,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一条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简称游泳中心)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托,负责全国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项目(简称各单项)的竞赛管理工作。具体由中国游泳协会(简称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各单项竞赛活动或承办的国际游联所属各单项竞赛活动中未涉及到的国内竞赛管理内容,并对地方举办的各单项竞赛活动有指导意义。第三条

2、由国家体育总局(简称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各单项竞赛活动,除按总局制定的各有关规定执行外,未涉及内容可参照本办法实行。第四条竞赛审批一、申办单位在向协会提出申请举办各单项赛事时,需按下列要求办理:(一)提供所在省级体育主管部门的审核出据的批复文件或意见函。(二)提供简要的场馆、住宿、交通、气候状况等基本条件内容。(三)在每年10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下一年度的各相应赛事申请。(四)申办国际游联所属的国际高水平各单项比赛应按照国际游联制定的有关申办条件与办法办理。二、对第一次申请举办全国性各单项赛事的单位,协会可派人对申办单位进行

3、实地考察。三、经协会报经总局批准后,申办单位须与协会签订相应比赛协议书(协议书另定)。第五条组织竞赛的基本条件一、承办属竞技体育范围的国际、国内高水平比赛,所使用场地器材必须符合国际和国家最新游泳竞赛规则要求。二、举办属竞技体育范围的国际高水平各单项赛事和国内高水平游泳赛事,承办单位必须提供电动计时记分设备。三、承办高水平国内比赛,每个房间的住宿安排:运动员房间不能超过4人;教练员房间不能超过3人,最好2人。四、若比赛场地与驻地距离步行时间超过10分钟时,承办单位应提供往返交通车辆。第六条竞赛组织与管理一、基本要求(一)举办属竞技体育范

4、围的全国各单项赛事,协会是唯一的主办单位。(二)协会各职能部门是负责各单项赛事的竞赛工作机构,并对所制订的有关竞赛文件、办法、规定、规程等拥有解释权。(三)属竞技体育范围的全国各单项赛事规程由协会负责制订和公布;属群众体育范围的各单项赛事规程可由承办单位制订,报经协会批准后,由协会以文件形式下发。(四)承办单位在成立比赛组委会时,如需安排总局、协会有关人员和下发有关赛事的补充通知时,应在正式公布前以书面形式征求协会意见,并得到最终确认后方可实施。(五)属群众体育范围的各单项赛事,参赛者必须自费办理参赛保险业务。承办单位也可为参赛者额外办

5、理相应的保险业务。(六)除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外,获得承办比赛权利的单位不得单方面提出放弃举办赛事的要求。否则承担一切经济责任。(七)若承办单位需要更改比赛时间和地点时,应在赛事开始前90天,经所在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后以书面形式报请协会批准。(八)承办单位须做好赛场和驻地的安全保障工作。比赛期间,赛场须配备急救设备和若干名专业医务人员,并能在最短时间内将伤病人员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九)比赛期间,依据规程处理的各项罚款由大会组委会统一管理。(十)比赛期间,原则上组委会不安排各有关人员的参观游览活动。若需安排参观游览活动时,应交由具备国家

6、指定资格的单位以自费的方式进行。二、技术要求(一)承办单位在赛前应组织召开组委会,并协助协会选派的工作人员开好各种技术会议。(二)组委会有责任解决参赛队提出的合理要求,确保比赛按照有关规定顺利进行。(三)如遇特殊情况,赛前不得不对原定的赛会有关安排做出更改时,组委会应在组委会会议和技术会议上向各队予以说明,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参赛队伍。(四)承办单位应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协会颁发的各有关竞赛文件、办法、有关规定、各单项最新竞赛规则等要求,搞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并协助协会做好各单项竞赛的组织工作。(五)承办单位须按要求,使用计算机详细准确记录

7、各单项比赛成绩,并在比赛全部结束后6小时内将记录成绩数据软盘送交协会指定人员。(六)比赛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将比赛的成绩册、秩序册各5份及赛会总结上报协会。三、运动员技术等级办理要求(一)协会是负责国际级、国家级健将审核手续的单位。(二)只有在协会认可的国际和国内高水平比赛中达到国际级、国家级健将标准时,运动员才可通过各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向协会提出申请办理手续。(三)申请办理国际级、国家级运动员等级证书时,必须提供成绩证明或注明比赛的名称,以便办理时予以核实。(四)运动员申请前12个月内的有效成绩为办理国际和国家级健将的正式成绩。(五)

8、办理国际和国家级运动健将等级证书时间分别为每年的6月31日以前和12月31日以前。逾期不予办理。第七条竞赛经费一、承办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总局关于《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财务管理办法》各有关规定。二、按照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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