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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沪金置佘苑路项(工)合(2015)023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项目名称:保集富椿·佘山项目委托人:上海金盛隆置地有限公司咨询人: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2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上海金盛隆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上海第一测量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佘苑路一号地块工程 2.服务类别:全过程造价咨询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
2、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15年10月08日开始实施,至上海松江佘苑路一号地块“保集富椿·佘山”全期项目竣工结算完成终结。七、本合同一式陆份,正本贰份,副本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壹正贰副,咨询方壹正贰副。委托人:上海金盛隆置地有限公司 咨询人:上海第一测量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3、所:上海市大连西路617号6楼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00081电 话: 电 话:021-65870775传 真: 传 真:021-65870727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QS4@fscosc.com2015年 10 月 日2015年 10月 日12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
4、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
5、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
6、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12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
7、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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