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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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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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摘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在学界难以到达共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建立在以部门法来划分法律责任的标准的基础上,经济法责任是客观性存在的也具有独立于其他部门法律责任的特征。经济法责任的客观性的依据是法律责任的发展演变以及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经济法责任目的、结构、构成的特性使其独立于传统的“三大责任”。最后,经济法责任有惩罚性赔偿、纠正广告、实际履行、资质减免、信用减免等的独特的责任形态。  【关键词】法律责任;划分标准;经济法责任  经济法责任是否具有独立性,法学界并没有达成一致的认识,经济法理论逻辑的完整需要对经济法责任问题进行研究,也能促进经济

2、法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一、经济法责任的研究现状  (一)关于经济法独立性的不同观点  我国法学界在经济法责任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意见纷呈争议颇多,现将学者们的观点归纳如下:  1.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存在独立的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是由民事?任和行政责任共同构成的,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责任1。  2.综合责任说:认为经济法责任是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的综合体,虽没有自己独立的责任承担方式,但这种综合并不影响经济法责任的独特性质2。  3.相对独立说:认为经济法责任有一定的独立性,主要有两种责任形态,一是经济责任和组织监管责任构成的固有责任,另一形态是援引行政责任和刑事

3、责任3。  4.绝对独立说: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独立的法律责任,且与三大传统责任并列与法律责任体系。有学者提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经济法责任之间的关系是交叉的而非并列。因而不存在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  总体而言,研究领域不是经济法的学者,尤其是是行政法学者多不认可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而经济法学者基本都认可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笔者认为经济法责任有其独立性,解决争论须以厘清观点的分歧点以及分歧产生的原因,法律责任的分类的标准不同是学者产生分歧的原因。  (二)法律责任分类问题的两个分歧  法律责任的划分是以什么为标准,具体有多少种种类,学界对这个问题存在着两个

4、分歧。  分歧一,学界划分法律责任有几个不同标准:一是依据违法的性质、程度进行划分;二是依据引发责任的行为的性质来划分;三是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四是以法律责任所依据的法律部门进行划分。但是依据违法性质及程度的来划分法律责任是不够准确的,不能认为所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都浅于承担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第二种标准的缺陷是“行为性质”是一个内涵不确切的概念。怎样确定法律的性质本身就是个复杂且没有定论的问题,因而第三种标准也是不可取的。分歧二,法律责任到底包括哪几种具体种类:一种观点认为只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还包括违宪责任;第三种观

5、点认为除以上四种责任,还有诉讼责任以及国家赔偿责任。  二、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研究的基本问题  (一)以法律责任所依据的部门法为标准划分法律责任  笔者赞同翟继光博士的观点,他认为应该采用第四种标准,即应当以法律责任所依据的部门法性质为标准对法律责任进行划分4。根据法律责任的部门法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经济法责任、诉讼责任和违宪责任等。  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持否定态度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责任只是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进行混合。得到这一结论是因为学者将责任的内容与法律责任所依据的部门法这两个标准混淆了。前者追究的是责任主体被剥夺的权益

6、的性质,后者关注于责任的主体、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等由哪一部门法所规定。责任主体被剥夺的权益包括生命、身体、财产、声誉等,责任形式总是与权益相关联,主要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警告等。如财产责任表现为返还或没收财产,赔偿、罚款、罚金等具体形式,但本质是让责任主体的财产权益产生不利后果,行政法里面的罚款与刑法里的罚金,结果都是责任主体财产的减损。太过拘泥于名称和具体形式可能会导致否定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独立性的倾向,同样的,以此否定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立性也是不合理的。如学者所言,较早出现的民法刑法等传统的部门法将有限的法律责任形式瓜分殆尽5,经济法作为新兴的法律部

7、门借用这些传统的责任形式也是应对现实的需要。  以法律责任所依据的部门法性质为划分标准的理由如下:首先,法律责任是法律完成权利义务配置所必须的保障环节,它是义务的继续又是法律权利和法律关系的保障。法的强制性要求这一部门法有其独立的法律责任,没有责任就意味着这一部门法难以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作用;其二,法律责任的本质是剥夺责任主体所拥有的权益的一种形式,而责任的主体、要件等则有赖于具体的部门法规定,所以当责任的主体、归责原则、构成要件是由经济法所规定时,它就是经济法责任,而不论具体形式是什么。  (二)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内涵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内涵有两个层次: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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