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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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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体系的建立本文主要论述了诚实信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以及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体系的建立。 关键词诚实信用法律民事主体 简介:程玉玲,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D923:A:1009-0592(2012)05-077-02 法律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诚实信用要求人们在市场
2、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不论作为道德规则还是作为法律原则,都理应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和法律依据。但是我国目前的现状并非如人所愿。制假售假、坑蒙拐骗、合同欺诈、拖贷逃债等失信行为十分猖獗,以致于有人感叹,信用缺失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人呼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诚实信用保障体系,刻不容缓。 造成诚实信用危机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滞后、立法不到位以及执法不严。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不论作
3、为道德规范还是作为法律原则,都经历了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而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转化而来的,起步不过20来年。一切经济活动都需要经历一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计划经济“断乳”后带来的失落和市场经济体制初建时各种市场经济规则的空白以及现行法律法规的滞后,都给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造成了极大的阻碍。活跃的市场要素和滞后的法律法规相碰撞,形成了在一定时期内诚信危机的蔓延。 而作为80年代中期才开始实施的《民法通则》,其所制定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它对刚刚起步的市场经济模式,仅仅起
4、到指导立法和规范行为的作用。由于其本身所具备的非规范性和模糊性的特征,决定了该原则只有与其他民法规则相结合才能解决具体个案。同时,司法机关在享受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也会出现较大的弹性或软弱。而在当时,与刚刚起步的市场经济模式相配套的各项经济法规还是一片空白。之后以至到近几年间才陆续出台的各项经济法规,虽然有的按照《民法通则》的原则纷纷规定了有关的诚实信用原则,但是,这些原则有的并列于其他原则当中,有的虽然单独列出,也没有规定或较少规定实施该原则的保障措施,一致于这一原则在实施过程中的法律效力和社会
5、效果都大大打了折扣。 以民法为指导,以各部门法为框架的立法体系和以人民法院为主导,以专门执法机关为辅助的司法体系,是建立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保障体系的两大支柱。 在立法方面,应尽快建立以民法为指导,以各部门法为框架的立法体系。 1.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立法体系的雏形已经具备。目前已经出台的大部分民事法律中,对此原则都作了相应的规定或者做出了与其精神相一致的调整。特别是最近几年,我国在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了大规模梳理和补充过程中的一个共同点,就是对诚实信用原则作了比较突出的强调。 2002年12月提交
6、全国人大进行审议的《民法》草案,仍然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最高指导原则占据总则的位置。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在第6条中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明确禁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强调“申请在先”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 2003年修正的《保险法》,
7、将诚实信用原则增加单列一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把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化的条款。第4条规定,“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 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在11条、12条对专利实施的规定以及专利权的保护方面,同样渗透着诚实信用原则精神。 2.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体系的雏形虽然显露,但是在目前市场经济还不够成熟的体制下,不仅在浩如烟海的民事(私法)立法中仍然有较大的空间,同时由于它的“帝王规则”特点决定了它在公法中也有
8、着较大的立法空间。 信用立法的法律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有关信用的法律。作为试点城市,上海虽然已经在进行这方面的准备工作,但是就目前来说,仍然面临一些法律问题:即如何将各银行的个人信贷信息以及在公安、法院、社会公用事业单位等部门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合法的纳入资信公司建立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同时又能妥善解决最敏感的问题——有效保护个人隐私等问题。目前个人信息数据库的信息主要于各银行所拥有的个人有关借贷信息。从《商业银行法》来讲,银行是不能将这类信息提供给第三者的。因此,如果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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