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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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法治保障:改变公民受教育权的现状,对我国公民受教育权进行法制完善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要通过国家立法提高国家的教育经费投入;完善现有的考试制度,促进教育公平;完善现有的诉讼制度,实现受教育权的可诉性。  关键词:受教育权;教育经费;教育公平;权利救济    从现实意义上看,教育于个人,于社会,于国家都是至关重要的。教育是民生之基,从民生的角度看教育问题,实质是公民的受教育权保障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始终侧重于民主法治,忽视了民生法治的重要性,对受教育权的地位没有予以足够重视。问题重重的教育问题已经成为民生之结症,正确认识公民受教育权,完善受教育权的保障

2、制度便成为了刻不容缓的民生大事、法治焦点。  一、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现存问题  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的立法林总繁杂,制定的基础基本上是国家教育的需要,而绝非是公民受教育权的需要;这些法律中零星涉及的有关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针对性,缺乏实施的可能。因此,现实中的公民受教育权还是没有得到妥善的保护,教育的不平等、教育的高消费和教育的低质量等问题相继出现,  (一)经费投入不足  教育经费是教育得以运作的基础,也是公民受教育权得以实现的根本条件。胡适先生曾就教育经费问题引述了亚丹的精辟论述,其言"教育最先在筹款,得款后乃可择师。"①教育于国之战略作用十分显著,需要国家经费

3、的大力支持,李岚清副总理曾指出,"只讲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没有实际行动,所谓的提高认识也只是一句空话。教育优先发展必须具备必要的物质条件,教育投入应当增加。"②教育经费主要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社会捐赠依赖于人的道德水准,具有不确定性。国家的教育拨款是最主要的经费,同时也是最稳定的,因此是最重要的。1994年《国务院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到20世纪末达到4%。而据统计,"在2006年的全国财政预算中,教育预算占GDP的3.01%。根据世界银行统计,高收入国家的公共教育经费占GDP比重的平均值是5.37%(2

4、002年),中高收入国家的公共教育经费占GDP比重的平均值是4.64%(2002年),中低收入国家的公共教育经费占GDP比重的平均值是3.52%(2002年),低收入国家的公共教育经费占GDP比重的平均值是3.17%(2002年)。"③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直至2006年,我国的教育投入不仅没有实现占GDP4%的预期目标,而且远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在2011年的"两会"期间,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透露,4%的教育经费目标要到2012年方可望达到。④可以看出,时至今日,教育经费占GDP4%的目标尚未实现。  (二)教育公平缺失  公民受教育权作为一个宪法层面的权利,公平原则是核心。"

5、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也是达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教育不公平是社会最大的不公平,会严重危及社会最基本的公平底线。"⑤公民接受教育是否公平是受教育权落实的重要标准之一,此为各国所重视。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平等保护上存在较多的问题,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高考政策不平等。民族加分、地区政策加分等加分政策其实就是特权的表现,而针对不同省份划定不同录取分数线则严重违背了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二是农村享受的教育资源与城市的差距较大。无论是教育的硬件设施,还是教师配置,农村都落后于城市,而且其差距有不断拉大的趋势。在城乡教育投入方面,据调查显示,

6、全社会5800多亿元教育投资,占总人口60%以上的农村却只获得其中的23%。"在这种背景下的农村教育现状,用'凋敝'这个词语一点都不夸张……农村教育的基本办学条件得不到保障,教师工资被拖欠,优秀教师严重流失。"⑥三是各种"重点"的设置严重破坏了教育的平等性。社会上存在着诸多重点中学、重点大学,甚至在重点中学和重点大学里面还有重点班级。这些"重点"除了名义上的因材施教,其实质却是一种急功近利的表现,如此多的"重点"的使教育的平等性被破坏殆尽。  (三)权利救济制度欠缺  无救济即无权利。无论公民受教育权在学术上和立法上被抬高到何种境界,只要在行政或司法过程中不能给予有效的救济,

7、那么其便只能是权利花瓶,没有丝毫的意义。在我国,公民受教育权作为一个宪法权利却得不到救济,这个问题看似严重,却并不特别。许多权利--特别是宪法权利--得不到救济是一个常态,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个问题太普遍就认为其权利本身不重要。救济公民的受教育权实质上是一个宪法的司法化问题。在当前,我国宪法司法化仍然没有被提上议事日程,许多宪法基本权利在遭受侵犯的时候,公民无法通过国家司法程序得到有效救济。这种惨淡的现状让公民受教育权和宪法很尴尬,宪法上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意味着建设宪政国家、构建法治社会的道路将十分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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