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税沈阳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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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沈阳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  (1992年10月8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2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

2、收征收管理,确保国家财政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由本市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种税收及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除国家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条例。  凡在本市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由市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检察院、法院和公安、工商、物价、财政、审计、监察、海关

3、、银行、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检举揭发。税务机关为检举者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  对检举揭发者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第二

4、章 税务登记  第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税务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居民身份证号码、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资金、银行帐号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书面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证件,有主

5、管部门的还应提供其批准文件。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报告、文件、证件审核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买卖、损毁、涂改和伪造。  第八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

6、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是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章 纳税鉴定  第九条 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取得税务登记证件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鉴定;当时不能办理的,应在十五日内申报办理。  申报办理时,应就所有制形式、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生产产品的名称、性能、用途以及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如实填写纳税鉴定申报表。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鉴定申报进行审核,确定其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单位税额)和纳

7、税环节、计税依据、纳税期限、征收方式等,并发给纳税鉴定书。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发生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前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证书;主管税务机关在发给扣缴义务人证书时,应明确其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缴款期限和缴库方式。----------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第十二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8、鉴定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修订纳税鉴定书。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十三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的纳税鉴定所核定的税种、税目、税率,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申报手续。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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