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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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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刑技常在常青——驳所渭“自侦自鉴”是“违法办案”论
2、第1 当前一个时期,法学、司法教育界的一些学者,以所谓“创新司法鉴定制度,保障司法效率与公正”为中心内容,或座谈研讨,威著书立说,或通过忡国司法鉴定》等刊物发表论文,就所谓公安机关“自侦自鉴”是“违法办案”妄加非议,同时力倡“鉴侦分离”,由司法行政机关组建“司法鉴定委员会”统揽全国的物证鉴定机构云云。对此苏沪两地新老文检工于2O02年4月9日至11日在江苏常熟市举办了一次专题研讨会。会上大家取得了共识,会后写成《加强刑事科学物证鉴定技术工作学术研讨会纪要》分报有关领导机关,以供决策参考,并冀望于“一石击起千层浪”,以期引起广泛的关注。
3、针对公安机关拥有刑事科学物证鉴定机构,从事物证鉴定工作是“自侦自鉴”的“违法办案”的论点,讨论会认为这是对刑事技术工作的曲解。一些学者就所谓的“自侦自鉴”大做文章。其一说“鉴定人参加鉴别活动即属‘自侦自鉴’”,“如果侦查技术人员在参加取证活动后又参加鉴定活动就构成‘自侦自鉴’或‘自鉴自侦’的违法办案”。又说“技术人员在侦查过程中运用指印、足迹、工具痕迹、笔迹等物证资料审查嫌疑人并从中筛选重点嫌疑人,而后又受理同一案件的物证鉴定……这些作法歪曲了叫‘侦技结合’原则的实质,是侦查员、鉴定入一入包揽到底的违法办案”。其二说“公安机关是行使刑事侦查职能的,鉴定人与侦查人同处一个单位,甚至是共同承担
4、侦查任务”也被视为“自侦自鉴”的“违法办案”。前一个论点是说刑事技术鉴定人员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所进行的一切鉴别认定活动都是“自侦自鉴”;后一个论点是说公安机关拥有从事刑事技术物证检验鉴定工作的机构,也属“自侦自鉴”的“违法办案”。果如是说,共和国半个世纪的公安侦查工作就是一部“自侦自鉴”、“违法办案”的历史了。对此讨论会认为:第一,刑事技术物证鉴定的完整体系不容割裂。每一起现行案件的侦破过程,每一个环节,都贯穿着刑事技术手段的结合运用。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电曾有过现场勘查由侦查员担任的不成文规定。但实践的结果证明,由技术鉴定人员实施对现场物证的发现、采取、分析利用更符合实际需要。时至今日
5、,有一些疑难案件在组织“会检”时,往往需要了解或亲临现场体察原始现场情况,以有助于更客观、全面、科学地分析检验,鉴定认定。何况刑诉法对鉴定人的确认,过去和现在没有、将来电不会有,也不应该有技术鉴定人员因为实施了取证活动就不能进行物证鉴定的立法内容。即使在美国,也存在着所谓“自侦自鉴”的“违法办案”。第二,构成案件的“证据链”不容肢解。一起刑事案件的发生直至破案,都须由包括与之相应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绘图”、“现场照相”以及相关物证的发现、提取、检验、鉴别认定等道道环节的物证组合构成,因而完备相关物证鉴定书证,是证明案件告破的重要构成,在进入司法审判程序时更是不可或缺的举证要件。如果没
6、有必要的物证鉴定,检察、法院又怎能接受受理?物证鉴定是侦查工作的重要构成,是公安侦查工作的必要条件,是公安刑事技术工作的基本职责,这本应是常识范围内的事。第三,“侦技结合”的内涵、原则不能任意曲解。有人说技侦人员(按指刑事技术人员)。在侦查过程中运用物证资料市查嫌疑人并从中筛选重点嫌疑人,而后又受理同一案件物证鉴定……是歪曲了“侦技结合”原则的实质。对此,与会者指出:侦查工作与刑事技术工作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虽然它们的目的与任务是共同的。如同只有用先进的军事科学技术武装起来的国防力量才能打赢现代化的战争一样,公安侦查工作必须要有现代科学技术来武装,才能有效提升刑事侦查质量和战斗力,而公安
7、刑事技术物证鉴定工作必须无条件地服务于侦查。两者完美结合,正是“侦技结合”内涵和原则的真正体现,也正是“科技兴警”、“科技强警”的重要内容。针对“鉴定与鉴别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问题”物证鉴定是“司法程序”而不属“侦查程序”的观点,讨论会认为:曲解“鉴定”与“鉴别”内涵,混淆“司法程序”与“侦查程序”的界限和“技术人员”与“鉴定人员”的指称,实则在捆绑公安刑事技术手脚,剥夺公安机关物证鉴定权,是绝对不能接受的。在题为《鉴侦分离机制研究》一文中称:“鉴定与鉴别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问题。鉴别是指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技术人员(指刑事技术人员)运用案件中的痕迹物品和有关资料,与可能的人或物进行对照、
8、识别,确定其与案件的关系。”又说:“鉴别是为鉴定寻找对象并提供资料,属于侦查活动,应由侦查技术人员实施。”又称“技术人员所进行的鉴别活动系侦查活动,则归属‘侦查程序’,而鉴定人员所作的物证鉴定则系司法活动,归属‘司法程序’。”还有人宣称:“进入司法程序的鉴定称‘司法鉴定’,非进入司法程序的鉴定,虽然也作为解决纠纷的佐证,但从本质上讲属于一般的科学实证活动,不能称为‘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一种取证手段而非侦查手段,现行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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