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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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合伙协议  普通合伙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普通合伙协议,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2、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  第九条经营期限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普通合伙)  第十条普通合伙人基本信息:  2、。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

3、码:;  (注:可续写)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可填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2、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可填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

4、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普通合伙)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全体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认缴的出资比例/其他为依据进行分配。  3.不履行出资义务(指在最晚缴付期限日仍未全部缴付出资)的合伙人,其享有收益分配的

5、出资额为己出资额扣除管理费、违约赔偿金后的余额。  4.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1.所有合伙人按各自认缴的出资/实际出资比例/其他比例分担亏损。  2.当各方协商一致变更出资比例时,亏损的分担根据届时实际的出资比例确定。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普通合伙)  第十四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

6、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五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六条由多名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

7、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七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  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的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

8、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不得/可以/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合伙人不得/可以/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普通合伙)  第二十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三份之二以上的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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