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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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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厌讼思想:厌思想作为“深层结构的观念性文化”影响和制约着诉讼制度的确立。厌讼思想的产生受其所在时代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它不仅对我国调解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而且有助于增强人们的“维稳”意识,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但是,在当代法治语境下,厌讼思想却陷入到与“陌生人社会不相容、与法治建设的目标相冲突的困境中。 关键词:厌讼思想厌讼借鉴困境 一、厌讼思想产生的原因透析 厌讼思想既然作为一种法律文化传统,从古代社会中“破土而出”并延续了几千年,势必有其深刻的必然性和现实的合理性。 (一)厌讼思想
2、产生的经济根源—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 在我国古代社会中,人们从事的经济活动都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自成体系,自我循环,各自独立发展,不需要相互依赖的经济交往来维系自身的运转。加之商品经济的不发达,人们相互之间缺少经济往来使在小农经济状态下的人们被限制在一家一户的社会格局中,很难有彼此之间因为经济利益的分配问题产生冲突、纠纷的契机。因此,没有事实上的冲突、对立行为,也就难以产生思想上争讼的念头,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一种厌讼心理。 除此之外,由于古代社会科技不发达,缺少便利和廉价的交通工具,导致广大民众活动范围更加狭小,彼此隔绝,只能在相对封闭的村落
3、社会中进行交往。在这种熟人社会里“亲密的共同生活中个人相互依赖的地方是多方面和长期的,因此在接受之间无法一笔一笔地清算往回”。在这样的情形下,诉讼只会让双方陷入更加尴尬的境地,影响了后长远关系的发展。 (二)厌讼思想产生的政治格局—家法制度、血缘关系 在中国古代社会,家族、家庭成员之间有着自成体系的家法制度和割舍不断的血缘亲情。因此,即使发生纠纷,也不能拿到家族之门以外去解决。那样不仅有损家族的名誉和颜面,也使得家族成员之间的血缘亲情关系遭到破坏。在那个以“礼”为核心规范的时代里,诉讼只会成为不孝或者不智或者不睦的代名词。个人即使有再大的对
4、立和冲突,也不应该牺牲家族的利益去求讼争。试问,,在这样的政治环境中,有谁会有勇气拿起法律的武器去争取个人的权利呢?在这种人情观浓厚的时代中,当法与情,礼发生冲突时,法律总是屈从于情和礼,在情和礼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没有任何话语权。可想而知,在这样的政治格局中,权利观念的产生简直是“天方夜谭”。 (三)厌讼思想产生的文化渊源—无讼观念的普及 独特的思想是特定历史时代的产物,厌讼观念产生的思想根源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面对“礼乐崩坏”的政治社会形势,各学派林立,学术纷杂,形成了“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但是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及
5、其学说成为封建正统思想,其中儒家的无讼思想得到了极大地普及,成为厌讼思想的文化渊源,对于今后各个朝代以及当代中国的诉讼观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孔子说:“听诉,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意思是说,听讼审理案子,我也和别人一样,目的是指人们在于使诉讼不再发生。这种无讼观念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它根植于古代社会的宗法制度和血亲关系,大到国家的统治者,小到家长,族长都运用这一套既定的行为准则去维系其统治。但是它又不同于厌讼思想,无讼只是人们认为诉讼应该达到的一种状态,是人们诉讼价值观念的一种体现。而厌讼思想是人们在对动用诉讼来解决纠纷的一种认同感,对诉
6、讼怀有畏惧或者抵触的诉讼观念。它实际上根源于这种对无讼的追求而逐渐形成的。 (四)厌讼思想产生的心理因素—“和”的价值观的引导 “和”是中国人一直引以为豪的处世方式,是中国人的理想社会中的状态。这种“和”的治国思想,就是中国传统的“厌讼”思想在统治阶层中的体现。“国家和家族都要尽一切努力,哪怕明显有失公平,曲解律意,也要争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变有讼为无讼。”统治阶层并不希望因为讼争而扩大社会中间的对立和冲突,这样不仅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国家的治理,更严重的是可能会成为威胁其统治的内在不确定性因素。这种“和”的价值观,体现在平民中即为一种内心的
7、道德标准。人与人之间的讼争是一种道德缺失的表现。一个人若是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而兴讼更是道德败坏的标志。所以,在平民阶层中,大家几乎都会形成这样的一种趋同心理:“有德之人不会兴讼,民风淳朴善良之地必定少讼;相反,一个道德败坏就越喜欢打官司,一个地方的普遍道德水平越低就越多争讼,一个时代越世风日下就越是积案如山。” 二、厌讼思想的价值评析 传统的厌讼思想作为一种法律文化,必然为现代社会所继承,在人们思想里打下烙印,并且或多或少地会影响到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因此,我们必须看到这种思想的闪光点,分析其价值,从而加以借鉴。 (一)厌讼思想促进了我国调
8、解制度的发展 在厌讼思想的指引下,古代的调解制度发展成熟,为我国当今的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借鉴。古代社会是一种熟人社会,如前所述,各个成员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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