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自然法学派对正义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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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自然法学派对正义的意义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历史长河中,自然法学犹如一颗璀璨耀眼的明珠熠熠生辉。早在古希腊荷马时代就出现了自然法观念,从此源远流长,表现出了极强的生命力,对西方法律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社会变革或革命时期,自然法精神更是成为变革或革命的旗帜与口号。“它不是任何政治舞台中无足轻重的搭配,也不是任何政府或统治者的财产,而是活生生的,有反抗精神的人;所有的政治舞台都是为了它而搭起,也是为了它而建立”。自然法之所以能够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生生不息,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其并不单纯就法律而谈法律,它站得更高,看得更远。

2、西方自然法学派一致认为自然法即为正义的化身,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事在人类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们内心的自然法。西方自然法思想大致经过了四个阶段———古代自然法学、中世纪经院主义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现代自然法学。各个时期的自然法学派对正义的探求各有千秋。一、古代自然法学派对“正义”的探求古代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又称为朴素自然法。自然法观念孕育于早期的古希腊自然哲学之中。雅典自然法首先表现为城邦主义,确信“人天然是城邦的动物”,将城邦法律奉为神圣,这是古希腊普遍承认的自然主义的城邦观念。当时几乎所有的思想家都主张要与“自然相一致的生

3、活”,都承认法是自然的东西,人们必须服从它。在古代自然法学时期,西方的古代人尤其是希腊人,大多以朴素的直观的观点和方法考察法律现象。在这一时期,古希腊和古罗马人都没有给正义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只是强调自然法就是自然存在的一种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在这一时期,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阐释是最为完整的。他将正义分为普遍的正义与个别的正义,其中个别正义又分为分配的正义与交换的正义。所谓分配的正义,就是求得比例的相称,根据每个人的价值与功绩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等,它是以承认人天生的智力与体力的不平等性为前提的。所谓的交

4、换的正义所反映的是人们之间的绝对平等,它以人的等价性为依据,对任何人都一样看待,这类正义既适合于双方权利、义务的自愿的平等交换关系,也适用于法官对民事、刑事案件的审理。他对正义的分类对后世的罗尔斯、菲尼斯关于正义的分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二、中世纪经院主义自然法学派对法的正义的探求中世纪经院主义自然法又被称为神学经院主义自然法。经院哲学是使古典哲学与基督教信仰协调一致的理论学说。基督教会和国家,神权与王权实行二元统治是西欧中世纪最基本的特征。在中世纪时期,自然法学家将自然法的正义与神学挂钩,这个时代的法律披上了一层“神学”的面纱,上帝成为“永恒正义”的

5、化身,所有的世俗法律都不得与最高的正义—上帝相冲突。基督教圣徒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中写道:“如果正义不复存在,政府将是一大帮强盗。”“没有真正正义的地方,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没有正义,人们之间的联系就不可能通过法律的纽带继续。”然而,此时的正义却蒙上了一层宗教的面纱,这里的正义是由“上帝”掌握的,是来自“天堂”的正义强加在世俗世界里的,而不是世俗社会所普遍认可的,是神权教会维护其统治地位的工具,实质是为神权压制王权提供法律依据。三、古典自然法学对“正义”的探索古典自然法学是自然法学发展的顶峰时期,是指十七到十九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产生的一

6、种世俗的自然法学,它是在批评中世纪神学自然法的基础上产生的,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的产物。这一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需要自由的发展资本主义,强烈要求摆脱封建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及宗教神权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束缚。同时,这一时期由于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欧洲中世纪抬高神、贬低人的做法受到高举“天赋人权”的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猛烈攻击。在这一时期,自由与平等成为最响亮的口号。其中,尤其是自由被古典自然法学家视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正义”,“自由即是正义”。古典自然法学家们大力鼓吹人的理性与自由,并针对自由与法律以及如何保障自由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洛克对自由与法律

7、关系的论述相当精彩“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他人的意志成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成任何法律的约束”。所以洛克所说的“自由”实际就是“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享有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处置他的行为和财产的自由”。洛克还进一步指出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而非限制自由,正确地分析了自由与法律的辩证统一的关系。孟德斯鸠在洛克的理论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如何从国家政治制度上保护个人自由的问题,他认为自由只有在权力不被滥用的宽和的国家里才存在,但是“一切有权力的

8、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为了保障政治自由,防止国家权力腐败,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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