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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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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民拍摄的违章照片能否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证据【背景资料】2004年12月3日《南方都市报》刊登了一篇新闻报道在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关注。法院审理“拍违章案”时认定警方调查取证不能委托公民行使去年7月15日,广州市交警部门推出奖“拍摄交通违章有奖”措施,打破交通管理长期一元化的状态,引起各界关注并有其他城市效仿。但由此催生出的职业拍车族引发各方争议,甚至不少专家激辩该制度的合法性,该制度也几度暂停。本来想通过这种做法来降低事故的交警部门,没想到惹来一场官司。昨天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受关注的“市民被拍违章状告公安局”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法
2、院的判决结果:驳回原告赖先生要求撤销广州市公安局此前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但是,该判决同时对一年多来最具争议的一点首次作出正面回应:调查取证不能委托公民行使,市民拍摄的违章照片不能直接作为交警部门行政处罚的证据。交警部门表示,目前,市民拍违章活动处于暂停状态,是否停止还没下通知。事端——“被拍违章”受罚者申请复议今年3月5日,市民赖先生收到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开具的一份《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称赖先生在2003年12月13日上午10时05分驾驶一辆小车,在由南往北经广州大道中路段时,违反交通标线,因而依据《广州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规
3、定》要处以100元的罚款。而对方出示的证据就是“拍违”市民提供的赖先生所驾车辆的违章照片。 赖先生于次日交纳了罚金,但是认为该处罚不合法,随后又向广州市公安局提请行政复议,称公安机关有偿置换违章照片并作为行政处罚证据的做法,超越职权,没有法定依据,也违反了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请求审查并撤销广州市公安局去年7月发出的“奖励市民拍违章”,同时撤销对其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退还100元罚金。收到赖先生行政复议的申请后,广州市交警支队机动大队对赖先生作了询问笔录,反映赖对车压线一事没有异议。4月22日,赖先生收到一份复议,称“《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
4、章的通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赖先生“违反交通标线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对赖先生进行处罚的“适用依据不正确”,因而撤销对赖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审——状告公安局被驳回但是,赖先生仍然认为这份复议决定书中称他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与事实不符,还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处罚并撤销奖励市民“拍违”的通告。今年7月20日,越秀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广州市公安局2003年7月发出的《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通告》,“属没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5、所以不对《通告》进行审查。同时认为仅凭市民拍违照片和事后补充的询问笔录就认定赖先生违章“依据不足,本应撤销”。但是,由于公安局已经在行政复议书中主动撤销了对赖的处罚,遂驳回了赖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审——“违章照”不能作处罚证据赖先生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认为一审法院没有对照片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造成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的后果,遂向广州市中院提出上诉,要求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并重新作出复议。二审法院根据赖先生在3月10日承认有压线一事,查明违章部分事实正确,予以确认。所以,赖先生“所提异议不成立”。但法院认为,在
6、证明赖先生驾车违章一事上,广州市公安局采用的两个主要证据都有问题。首先,对赖先生本人的询问笔录是在处罚行为作出之后才收集到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该处罚合法的证据,“复议机关将该材料采纳为证据是不恰当的”。另外一个证据就是市民拍摄到的赖先生涉嫌驾车违章的照片。对于该照片,法院认为:“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驶行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委托公民行使。”因此,本案中市民拍摄到的照片“只能作为上诉人涉嫌违法的线索,而不能直接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证据”。因此,法院认为广州市公安局“所采纳的两个证
7、据都不能作为认定原行政处罚合法的根据,其在复议决定中认定原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不当的”。但是,“该瑕疵并不影响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所以,赖先生要求撤销原复议决定的理由不成立,维持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处理。原告——不服判决但目的已经达到在终审判决宣告后,赖先生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对于终审判决结果,赖先生表示不服,因为他从来没有承认过违章。但是,他同时强调,不会再申诉,因为他的目的已经达到:拍违照片究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终于有了说法。赖先生说,奖励市民拍违章的通告公布后,曾经引起广泛争论,焦点就是市民拍摄的照片可否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8、。“我也很想知道答案,所以,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起诉)对这种抽象的行政行为作出合法性的认定。虽然最终法院驳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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