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戚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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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______________  (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1729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上海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戚某  原告上海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戚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戚某亦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将两案合并审理。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婷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某、宋某,被告戚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没有义务向被告支付工资报酬

3、。被告是分包方浙江广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广大公司)的员工,是受浙江广大公司郦某聘用,接受浙江广大公司的管理。原告盖章的任命书是原告作为总包方根据本市有关文件规定出具的,并不是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证明。原告公司的项目章系由郦某保管,而郦某与被告之间有利害关系,故被告提交的盖有项目章的工资结算单及考勤表是事后伪造的。在闵行法院的诉讼过程中,郦某曾表示其系浙江广大公司的员工,可见,由其招用的被告也应是浙江广大公司的员工。20xx年4月被告随分包方退场,被告任命书上的日期也是至工程竣工止,而被告第一次提起仲裁的时间是20xx年12月,已经超过了仲裁的时效。综上,诉讼至法院要求:1、确认原、

4、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xx年12月15日至20xx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36000元及25%补偿金59000元;3、判决原告  无需支付被告20xx年12月15日至20xx年5月31日期间的平时超时加班工资10100元及25%补偿金2525元。不同意被告的所有诉请。  被告戚某辩诉称,原、被告建立的是事实劳动关系。被告确实在上海康城四期对应的项目上工作。在任职期间,被告确实履行了职务,有原告出具的任命书为依据。郦某是原告工程的负责人,相关证据证明郦某构成表见代理,被告有理由相信被告是为原告公司进行工作。原告公司有很多项目在外施工

5、,每个工资结算都要由原告方盖公章及法人签名是不可能的,事实上,每个项目的工资结算都是由项目经理结算的。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1、原告支付被告20xx年12月至20xx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236000元及25%补偿金59000元;3、判决原告不予支付被告20xx年12月15日至20xx年5月31日期间的平时超时加班工资10100元及25%补偿金2525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康城四期A块一、二标工程总承包方,浙江广大公司系该工程的分包方。该工程于20xx年12月开工,20xx年4月浙江广大公司退场,之后由新的施工方北京金港机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进场完成后续工程,

6、20xx年1月30日工程竣工。  又查明,被告系外来从业人员,曾在上海康城四期A块一、二标工程中工作。20xx年12月15日原告出具任命书,任命被告为该工程安全质量员,任期至工程竣工为止。20xx年12月28日原告出具任命书,任命郦某为上海康城四期A区一标工程的现场项目经理。20xx年1月20日原告又出具任命书,任命郦某为上海康城四期A区二标工程的项目经理,任期自项目开工至竣工止。20xx年12月,被告及郦某等就本案诉请的内容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xx年2月20日被告及郦某等撤回仲裁申请。同年3月11日被告及郦某等又就本案诉请的内容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同年12月17日被告及郦某等再次撤回起诉。20xx年1月4日,被告再次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1月25日,该会出具通知书,载明原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20xx年2月5日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被告的仲裁申请,被告的仲裁请求同本案诉请。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了反请求,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0xx年3月8日该会裁决,对被告的请求以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支持,对原告的反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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