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规范化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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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规范化对策廖习华(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400031)内容摘要:司法鉴定的良性发展是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本文通过对我国各个地区司法鉴定现状进行调研和分析,切实把握我国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司法鉴定实际,分析司法鉴定各个层面存在的问题,发掘占有的优势,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实现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发展进行了探讨。关键字: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体制司法鉴定规范化2014年全国司法鉴定案件数量达到167万件,比2013年增长11.3%,是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

2、理问题的决定》刚实施时的5倍多。司法鉴定案件的井喷式增长是我国法制健全和公民法制意识增强的必然结果,在当今的诉讼中,司法鉴定已经成为发现事实、认定事实的基本依据。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的有机环节,直接关系到司法正义的实现,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观、体现司法鉴定自身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对于充分发挥司法鉴定的作用,及时、妥善地处理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有力举措。一、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司法鉴定工作一直被作为司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在侦查、审判工作中得到较

3、多运用。司法鉴定在为处理各类案件提供线索、收集证据、审查核实证据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技术建设角度来说,这项工作发展速度很快,但从法制和规范化建设的角度来讲,我国的司法鉴定工作就显得滞后,存在多种弊端,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司法鉴定的法律制度较为滞后1998年以来,在司法鉴定工作改革过程中司法部根据国务院职能配置,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规范了面向社会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鉴定人的资质条件等准入标准;黑龙江省、重庆市、吉林省、四川省结合本地实践,先后出台了司法鉴定地方

4、性法规,有力地推动和规范了上述地区的司法鉴定工作。但从全局上看,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对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分散于三大诉讼法中。由于没有规范司法鉴定的统一法律,只有各部门规定的调整特定范围的司法鉴定规则,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鉴定的标准和效力层次无统一规范,鉴定的程序和方法无统一规则,鉴定的受案范围无统一标准;鉴定的执业分类无统一规定;鉴定的管理无统一的主管部门,鉴定的法律责任无统一的确认体系等等。(二)鉴定机构和鉴定队伍过于庞大,鉴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有4900余家,司法鉴定人约5.3万余人。由于

5、历史的原因,在鉴定制度改革中,尽管采用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名册登记制度,但并没有完全将拥有鉴定“资格”而实际上并不具备鉴定能力的鉴定人淘汰。同时,目前并没有有效的考核、考查机制,将不具备鉴定能力的鉴定人过滤出去。这些因素带来的突出问题就是鉴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三)鉴定机构管理水平亟待提高,软硬件建设亟待加强近几年,各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连续对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行风评议和专项检查,督促各鉴定机构按照要求进行鉴定仪器设备的更新、鉴定场所的布置扩建、规章制度的建立等。但是,在每年的行风评议和专项检查中,仍然发现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存在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

6、、处理机制及鉴定工作流程、鉴定仪器设备老化、鉴定场所设置不达标等诸多问题。例如,某些司法鉴定机构办公房又破又小,存在脏、乱、差现象,无人值班,没有挂牌;某些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仪器设备陈旧失修,甚至无法正常运行使用;某些司法鉴定机构没在显著位置公布业务范围、收费标准,且服务态度较差。这些都反映出有些司法鉴定机构对于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认识不到位,自身管理意识淡薄,管理水平较低,在软硬件建设等各方面都亟待提高和加强。(四)司法鉴定的范围、对象无明确界定  司法鉴定的范围,一般是指司法鉴定开展的学科范围,其鉴定对象则是指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在我国,《刑事

7、诉讼法》第l19条至122条、《民事诉讼法》第72条、《行政诉讼法》第35条对鉴定的范围仅以“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一言概之,但对什么是“专门问题”法律上没有界定,也没有补充性法规作明确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如何调整鉴定范围,致使实践中对该对象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无法律依据。(五)缺乏科学的鉴定人培训和考核晋升制度健全和实施科学合理的培训制度,是进行司法鉴定工作的基础,而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系统的考核晋升制度,则是不断提高鉴定人员技术水平,使鉴定事业不断发展的必要途径。两者互为联系,互为影响。近几年来,在技术职称考核晋升的工作中做了一些改进,对外语和

8、计算机的能力与水平考核予以了相当的重视,但对于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考核,还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完整体系,晋升标准仅仅以学历和工作年限为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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