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技术与版权领域的利益平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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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字技术与版权领域的利益平衡论  一、数字技术对版权法的冲击  自作为近代世界版权法开端的英国1710年的安娜法案始,版权法历经印刷技术、广播电视技术和数字技术的三次重大飞跃(注:与数字技术相对,印刷技术和广播电视技术又可称为模拟技术(analoguetechnology),或传统技术。)。首先是一直延续到19世纪末、近200年的印刷技术,与在此以前的手工抄写相比的第一次飞跃,那时作品主要是占绝对优势的文字作品。19世纪末到20世纪70年代,或者说从伯尔尼公约的缔结,到历次修订和完善,直至最后一次修订(注:伯尔尼公约最后一次修订是1971年。),是版权法上的广播电视技术时代,作

2、品类型不断增加;作者群扩大了,创作方式也更加丰富了;作品的使用方式不再仅仅是阅读,而是包括观看电影作品的放映,收听和收看广播电视节目、有线节目和卫星节目等。  从本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的20年间,数字技术给作品的创作、传播、保护和管理所带来的一系列变化,比广播电视技术时代100年经历的变化还要多。数字技术(digitaltechnology)是通信技术、微电子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总称,历经三个发展阶段。70年代中期,个人计算机发展起来,进入数字技术的第一阶段。80年代中期,多媒体技术和数据库得到发展,进入第二阶段。90年代以后,多媒体技术与计算机网络技术结合,数字技术开始进入第

3、三阶段。根据1995年9月美国知识产权工作组发表的题为“知识产权与全国信息基础设施”的白皮书报告,第三阶段的数字技术环境,即“国家信息基础设施”(nationalinformationinfrastructure),今天的状况与明天的状况有所不同。今天的美国已经具备了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雏形,但距离理想的明天尚且存在差距,即不同功能的模拟电器设备尚未以数字形式结合起来。根据美国白皮书中的描绘,明天的数字技术环境是“先进的、高速的、交互性的和宽带的数字通信网络”,把今天的计算机、电视机、电话机、收音机、传真机等的功能以数字形式结合起来。(注:infomationinfrastruc

4、turetaskforce:“intellectualpropertyandthenationalinformationinfrastructure”,thereportoftheworkinggroupon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1995(u.s.whitepaper),p.7.)然而,数字通信网络的成功不仅仅取决于技术硬件设施,而且取决于作品及其相关信息等组成的通信内容,因为在理论上,每一个在线(on-line)的个人或实体都同时是作品或与作品相关的信息传输者和接收者。(注:“在线”意为加入数字通信网络(或称计算机网络),从中获取信息。)本文就

5、是对数字技术第三阶段有关作品的版权理论与实践的探讨。  数字技术的数字化、压缩、加工和存储功能,给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使用带来新的深刻变化。首先,几乎所有传统的作品都可以数字化(注:目前三维作品的数字化还比较困难,这是一个例外,但有乐观的人估计在不久的将来,三维作品的数字化也会取得成功。)。其次,数字技术的压缩功能引入到作品的复制中,能使作品的复制更加迅捷、方便、廉价,不仅容量惊人而且质量日臻完美。再次,借助于数字技术无与伦比的加工和取样功能,不同艺术风格的文本、图形、图象和声音在数字状态下可以任意随心所欲地组合、增删、移位和重新排序。第四,数字技术的传输功能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把作

6、品等信息从一个地方送到另一个地方,节目的播送将由过去的面向一般公众的“广播”(broadcasting),发展到面向人数有限的特定的用户群的“窄播”(narrawcasting),直至延伸为为公众中的每一位成员单独“点播”(videoondemand)。个人化服务是信息服务的发展方向。  二、数字技术版权问题研究的利益平衡理论脉络  1.利益平衡概述  全部版权法的内容被认为是平衡,概括地说,是私权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版权领域的利益平衡,是版权法修改和版权制度设计的基本准则,为研究数字技术的版权问题带来清晰的宏观理论脉络。目前,数字技术还处于不断上升的时期,许多版权制度的

7、细节的讨论刚刚开始。虽然是粗线条的分析方法,但是在版权制度的变化细节讨论伊始,进行必要的利益分析是很关键的,而只有沿着这一理论脉络,细节讨论才有可能进一步深入。笔者认为,在版权法的利益平衡问题上,需要优先保护的是版权人的利益。  2.私权保护  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是人们对无形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垄断性权利。它使具有创新精神和竞争意识的企业投资于知识产品的研究开发,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西方社会的高度工业化及发达的技术、文化市场,离不开“知识产权是私权”这个法律原则200年来所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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