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行行政犯罪的处罚弊端

论现行行政犯罪的处罚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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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现行行政犯罪的处罚弊端行政犯罪在刑法分则中占据了极大比例,近年来的刑法修正案中涉及新增或修改的罪名也多为行政犯罪,但其行政、刑事双重违法性必然导致在法律后果上应为行政罚与刑罚有机统一的特性,使得行政犯罪相较于其他普通犯罪具有更繁杂的责任追诉过程,因为行政犯罪双重责任的实现必须依赖于行政、刑事两种程序的衔接。但实践中,两程序是相对封闭的,往往导致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各行其是,最终难以实现行政犯罪罪责的完全均衡。  关键词行政犯罪处罚弊端  简介:王华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干部。  :D922.

2、1:A:1009-0592(2012)05-145-02    考察现行刑法,行政犯罪在分则中占据了大量比例,如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有8节92个条文,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有9节91个条文,共计183个条文,占全部分则条文的52%。但在行政犯罪责任实现过程中,“分体制(既同一行政犯罪案件要历经行政执法部门、刑事执法部门和刑事司法部门三个机关的传递才能够进入审判阶段)的执法主体模式人为的将一个案件割裂成三个阶段,考虑到权力被滥用的因素,在这种模式下一个涉嫌犯罪的案件就可能经历三次错误的决定”,i实

3、践中也大量存在行政机关不移送案件,“以罚代刑”等违法现象;另外,如行政机关已率先适用行政处罚时,法院能否再对行政犯罪适用刑罚?反之,法院已先对行政犯罪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行政主体能否再处以罚款?如若能,又如何操作?现实中需要我们积极寻找突破,使行政犯罪刑事、行政双重责任得到客观、准确实现以符合罪责相当原则。  一、行政权与刑事司法权的博弈  行政权与刑事司法权之间有限的渗透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在渗透的同时,行政权与刑事司法权也演化为一种彼此衔接的状态。两者既渗透又衔接的这种关系不仅是实现行政犯罪责任需

4、要依归的理论土壤,也使得法院运用审判权促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的完善成为必要。  (一)行政权向刑事司法权的渗透  由于行政权与刑事司法权之间先天的亲缘关系及行政权与生俱来的主动性,决定了刑事司法权被行政权渗透的可能性更大。在我国,由于并存着的行政处罚、刑罚两种方式在衔接上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使得行政权向司法权过分渗透,并且在某些行政犯罪的构成上达到了被行政权左右的严重程度。具体如下:  1.罪状方面。我国刑法分则中大量具体罪名的描述都采用了以违反行政法规或具备某种资格为前提的罪状模式,如以“偷越国(

5、边)境罪”为例,到底何为偷越国(边)境行为,则要借助《出境入境管理法》,空白的刑法规范使得刑法必须在本法外寻找犯罪成立的依据,这使犯罪构成难以具体化,从而产生了一定意义上的行政从属性或者说依赖性。  2.定量方面。与大陆法系“数量大小和情节轻重一般都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不同,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则明确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如此,便在犯罪的一般概念中引入了定量因素,使得相应行为只有达到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才构成犯罪。如偷税罪中就将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规定为情节

6、严重的一种情形(偷税罪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这便给行政权侵入刑事司法领域留下了隐患。  (二)行政权与刑事司法权的衔接  行政执法是行使行政权的具体体现,刑事司法则是行使刑事司法权的具体体现。对处于刑、行交叉领域的行政犯罪的惩处,自然会遇到行政执法向刑事司法的转化,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行政权与刑事司法权衔接的状况。  1.行政权与刑事司法权的衔接体现在刑事司法中要认定某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借助该行为已属行政违法的这样一个前提。即法院在审理某些行政犯罪案件时,必须根据查明的事实,确定该行为是否违反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进

7、而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两者的衔接还体现在刑事司法中法院能否对行政权行使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样一个命题上。如,根据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成立交通肇事罪,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为人对肇事后果的责任比例。那么,法院可否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对交管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结论?笔者认为,这种刑事司法审查,只能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如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那么,即使具体行政行为在适当性上存有瑕疵,法院也不能推翻。  二、刑行交叉的集中体现———行政犯罪  交

8、叉,意味着两种不同的事物具有共性,既不完全重合一致,也不绝对排斥分离。行政犯罪便是在行政权与刑事司法权渗透、衔接作用下,兼具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的一种交叉行为,其本质上是犯罪。在两种违法性的关系上,所有行政犯罪的违法性必然是建立在行政违法性的基础上,这是前提,而刑事违法性则是行政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分化点,使行为从之前的一般违法行为蜕变为犯罪。  (一)行政犯罪惩罚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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