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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1
《重庆市市政行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重庆市市政行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重庆市市政行业科技研究工作,实现市政行业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科研紧紧围绕市政行业重点和中心工作开展,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透明和科学,结合我市市政行业工作实际和专项经费有关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行业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是适用于市政领域的应用性研究、科研攻关等。第三条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科技信息处(以下简称委科信处)作为全市市政行业的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制定科研发展规划、征集科研项目,发布项目指南,受理立项申请、组织专家开
2、展可行性论证,会同委计财处落实委主任办公会审定立项的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的签订和监督检查科研项目实施进展,组织相关单位结题验收,负责科研项目成果管理等工作。第四条科研项目立项应有利于我市市政行业宏观决策;有利于提高我市市政行业科技含量;有利于市政行业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有利于优化科技成果并转变为生产力。—10—第二章项目申请与立项第五条委科信处每年组织市政行业各有关单位结合行业重点工作和中心工作,完成年度科研项目征集,经市市政委主任办公会审定,确定科研项目的选择方向、范围、优先领域等。第六条委科信处根据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内容发布《重庆市市政行业科研项目指南》
3、,在规定的期限内受理科研项目申报。第七条科研项目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两类,科研项目研究时限不超过2年。第八条科研项目经费资助的申报主体为委机关、委属各单位、各区县市政局以及市政行业协会;鼓励申报单位与大专院所、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单位联合申请科研项目,其他单位也可采取自筹经费等方式申请科研项目。第九条科研项目申请应按有关要求和格式填写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一)《重庆市市政行业科研项目立项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查新报告。第十条市市政委对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组对科研项目进行技术审查—10—。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列入
4、选送评审项目表:1.经查新,已有类似科研成果的;2.重复立项的;3.申请单位已承担的科研项目未能按计划完成的。第十一条按专业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立项评审,项目评审专家由委科信处从市政行业专家库内抽选,项目评审专家按照客观、公正、负责的态度提出评审意见,作为市市政委项目立项审定参考依据。第十二条委科信处参照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立项方案及资金补助建议计划,经委计财处会签后,报分管委领导审核,并最终提交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市市政委审定资助的科研项目应在网上公示。第十三条科研项目以直接委托与招标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对于资助经费超过50万以上的重点科研项目采取
5、招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其他科研项目及自筹经费由申报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第十四条需要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的科研项目按照市市政委招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管理与验收第十五条—10—委科信处牵头组织对科研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和管理,实施中期检查和终结报告制度。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接到科研项目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签署《重庆市市政行业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逾期未签者视为自动放弃。凡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延期、申请撤销项目等情况,须由项目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委科信处,由市市政委主任办公会审定。第十七条项目验收要求如下:1.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要求时间向委科信处提出
6、结题申请,填写《重庆市市政行业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证书》,并将项目验收结题支撑材料交委科信处。2.经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由委科信处项目验收组进行结题验收;对不符合验收的项目不予受理。3.项目验收组根据项目情况由熟悉项目所涉及的专业技术、行业管理、财务等专家组成。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结题通过:(1)成果明显违反国家方针、政策和路线;(2)剽窃他人成果或成果未通过专家鉴定;(3)与计划任务不符;(4)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到期仍不能完成;(5)资金使用违反有关财务规定的。—10—未能通过结题的,允许项目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评
7、审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消项目处理。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九条委计财处根据审定的年度市政行业科研计划,按照《重庆市市政行业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约定的条款拨付补助经费,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执行。第二十条科研项目补助的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划入申报单位财务帐户,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第二十一条除严格执行立项审批部门的经费使用规定外,各单位必须对科研项目经费严格管理,加强监督,确保有效发挥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价值。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与委计财处沟通。第二十二条违规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的有关人员,对本市市政行业造成较大
8、负面影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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