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基本药物补充药品实施方案(公示稿)

安徽省基本药物补充药品实施方案(公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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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补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2010年版)(公示稿)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皖政〔2010〕66号文件关于“2010年底前完成补充药品省统一招标采购”精神,根据卫生部等部委印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标、原则、范围及组织(一)总体目标: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补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虚高药价,规范购销行为,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坚持质量优先

2、、价格合理、科学评价;坚持统一规范、依法监管、保障供应。(三)实施范围:全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实行政府主导、全省统一的基本药物补充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四)采购主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签定协议授权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基本药物补充药品(以下简称补充药品)采购主体与中标药品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五)采购周期:原则上与基本药物同步。如需调整或提前中止部分药品、生产企业的中标资格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六)组织工作机构:9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省医疗机构药

3、品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省药招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基层医疗机构补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药招办)负责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简称省药采中心)承担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具体工作。市、县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管机构(简称市、县监管机构)负责本级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七)参加本次补充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的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由省药招办负责解释(部分用语含义,详见附件一)。二、补充药品招标目录及方法(一)招标目录依据《安徽省基本药

4、物和补充药品招标目录(2010年版)》(皖卫通〔2010〕4号),本次补充药品招标目录包括基本药物补充剂型和补充药品,按药品通用名和剂型制定和发布(详见附件二)。药品名称及剂型说明,详见《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版)凡例中有关内容。通用名前面冠有“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婴幼儿用”等药品,属于本次招标药品目录范围。具体招标剂型对应的规格,以卫生部印发的《中国国家处方集(2010年版)》为参考依据,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二)招标方法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采用技术标、商务标的

5、“双信封”方法公开招标,实行(分质量类型)单一货源采购,确保企业获得中标区域内该质量类型药品的所有市场份额9。招标中如出现企业投标价高于补充药品采购参考价等异常情况,招标采购机构按照排名顺序依次进行限价议价,直到合理确定价格为止。若均不能达成一致,宣布废标。三、补充药品技术标资料申报及审核(一)投标人报名条件1、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药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2、药品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GMP证书》和药品生产批件等。仅销售本公司药品的商业公司和进口

6、产品国内总代理,应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药品GSP证书》,并分别具有药品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出具的代理授权委托书、进口产品代理协议书(清晰复印件)。3、信誉良好,药品质量可靠,2008年以来在生产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4、具有持续生产、保障供应投标药品的能力。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必须承诺保证药品供应。5、法律、法规及省药招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条件。(二)投标人申报材料1、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真实、有效、齐全的申报材料,包括技术标和商务标等(技术标申报材料详见附件三,商务标报价须知详见附件四)

7、。2、技术标资质证明材料以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3、商务标投标报价包含配送费用及其它9所有税费在内的货架交货价,且不得高于我省采购参考价。4、药品企业不得串通报价和恶意竞争。除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同厂家同通用名同质量类型药品之间,不得出现剂型、规格、包装之间的投标报价倒挂,如有倒挂将作调平处理。5、同一生产企业药品原则上只由一个被授权人参与申报。(三)投标材料修改和撤回 投标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技术标申报材料,商务标报价只能撤回不能修改。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也不得撤销报

8、名。(四)投标材料审核和公示1、省药采中心受理投标人递交申报材料时,应对技术标投标材料的完整性、表面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受理后,应及时组织不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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