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和反驳的区别

反诉和反驳的区别

ID:20179621

大小:57.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0-11

反诉和反驳的区别  _第1页
反诉和反驳的区别  _第2页
反诉和反驳的区别  _第3页
反诉和反驳的区别  _第4页
反诉和反驳的区别  _第5页
资源描述:

《反诉和反驳的区别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反诉和反驳的区别内容提要:准确判断反诉与反驳,对于律师而言,可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法院和仲裁机构而言,则可以防止办案程序错误,避免国家的规费流失。但是实践中,很多人无法将该两个概念区分清楚,学术界对此也无明确的观点。本文试从四个方面入手,论述如何区别反诉与反驳。关键词:反诉/反驳/区别先看下面的案例:某装饰公司为某学院施工办公楼的玻璃幕墙工程,双方约定:工程包死价116万元,工期为90天,每逾期竣工一天,装饰公司需承担违约金1000元,兵工程款于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95%,余款作为保修金在

2、两年保修期满后一周内付清等。施工中,由于种种原因,延期竣工两个月。工程完工后,经组织验收,工程被评为合格工程。但学院未按照约定支付保修金。后装饰公司以学院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保修金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学院支付拖欠的保修金。诉讼中,被告学院方主张:由于原告未按期完工存在违约,应当承担违约金,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给被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而被告扣留的保修金尚不足原告应承担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因此原告无权主张剩余工程款。对此,原告认为:被告的主张不属于抗辩而属于反诉的范畴,如果被告不提反诉,法院不应审理。被告的主张到底是反诉还是反驳

3、或抗辩呢?由于理论研究的不足以及受到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反诉制度仅作了简单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对反诉制度作出系统的,科学的,具有操作性的规定,反映出了我国现行民事反诉制度存在的诸多缺陷。由于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反驳与反诉作明确的定义,所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理解不统一等原因,法官往往难以准确认定被告提出的是反驳还是反诉,导致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甚至办案人员之间,往往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另外,如果被告提出反诉,还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导致有的把反诉误以为是反驳,把该收

4、的诉讼费用漏收,给国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有的把反驳视为反诉,让当事人多交了诉讼费用,还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因此,对反诉概念进行反思,从而正确界定反诉概念,准确区分反诉与反驳,对于完善我国民事反诉制度,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反诉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

5、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基于上述笼统的规定,理论界普遍认为: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目的是为了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对此,笔者认为,该概念尚需完善。(一)反诉是一种可以独立的诉讼请求,不依赖于本诉也可以单独另案提出。反诉是一种“诉”,既然是一种“诉”,那么这种“诉”既可以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提出,也可以单独另案提出,而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提出,就称之为反诉。如果被告不愿意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提出,完全可以在原告起诉之前就提出诉讼请求,也可以本诉案件终结后另案提

6、出,那就是本诉。是否可以另案提出诉讼请求,是反诉的实质。如果被告的主张,只能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才能发挥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后果,就不是反诉的范畴。(二)反诉,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顾名思义,有本诉才有反诉,无本诉就无反诉,反诉是依本诉存在的。只有原告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提出本诉后,被告才可能提出反诉。如果没有进入诉讼程序,“被告”直接以原告的身份起诉,那么其起诉就为本诉,而不是反诉。因此,只有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才存在反诉。(三)反诉依据的法律事实与本诉依据的法律事实不完全不同。通

7、常而言,反诉虽然与本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提出的,但依据的法律事实可能与本诉依据的法律事实相同,也可能不相同。例如,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法院需要查明以下三个事实:一是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二是原告已经履行了交货的义务,三是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对此,被告如果提出反诉,仅要求原告承担延期交货违约金时,法院可以无需调查其他事实,因为法院查明的上述事实完全可以认定原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和违约金的数额。在此情况下,两者依据的法律事实是一致的。但是,如果被告提出的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时,那么法院除了需要

8、查明上述事实外,还需要查明原告交付的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和被告的经济损失有多大等法律事实。(四)反诉的目的,是为了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诉讼程序中提出反诉,目的在于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得到法院支持的反诉请求数额大于原告的请求数额,则完全可以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笔者认为:反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