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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4年9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郑人豪2014年9月29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决定—13—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中的“事业登记企业化运作的单位(含属下独立核算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修改为“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市属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 二
2、、第四条修改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对市属国有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第四章的标题修改为“资本收益”。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利润收入、股利和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以及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等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缴市财政部门,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有
3、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国有经营性文化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范围和比例: “(一)利润收入,市属国有独资企业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按有关规定抵扣或调整后,按照25%的比例上缴。 “(二)股利、股息收入,市属国有控股、市属参股企业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应付市属国有股东的国有股利、股息,按照100%的比例上缴。 “(三)产权转让收入,转让市属国有独资企业产权净收入和转让市属国有控股、市属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净收入,
4、按照100%的比例上缴。 “(四)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市属国有控股、市属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按照100%的比例上缴。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有关规定上缴。” 六、第十五条修改为:“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按下列程序收缴,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一)利润收入,在次年6月底前,由市属国有企业依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年度报告,按规定直接上缴市财政部门开设的市级国有资本收益专户; “(二)股利、股息收入,由市属国有企业在取得股利、股息收入后1个月内,
5、按规定直接上缴市财政部门开设的市级国有资本收益专户; “(三)产权转让收入,由受让方按转让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按规定直接上缴市财政部门开设的市级国有资本收益专户; “(四)清算收入,由清算组在取得清算收入后1个月内,按规定直接上缴市财政部门开设的市级国有资本收益专户; “(五)市政府决定收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第十六条修改为:“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用于资本性支出、企业改革费用性支出、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和其他支出。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市属国有企
6、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提出申请,经上级监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13—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2007年12月1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1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汕头市人民政
7、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决定》第2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快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督管理的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市属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含金融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汕头市人民政府代表
8、国家对市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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