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钢索上的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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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出鋼索上的大道導師的風險和挑戰分享內容1.導師的風險和挑戰2.擔任導師職責的統一規範3.走出鋼索上的大道~我的班級經營4.特別小叮嚀5.經驗分享~導師的風險和挑戰擔任導師有那些風險和挑戰一、學生個人資料的建檔、保密和存放二、學生和家長過份依賴補習教育三、家長過份自主或漠視等兩極化的反應四、班費是否收取,應如何控管和運用五、生活或課堂上言語、行為等分寸的拿捏六、是否要訂購坊間的試卷或複習講義七、弱勢及特殊學生的家庭和經濟的困擾八、多元學習或課業為先,學生、家長和導師的看法落差九、學校行政對於特殊學生的支援和協助十、獎勵和處罰的公平性、適當性十一、放學後學生返回家庭途中之責任

2、歸屬十二、學校下課時間的責任該由誰負責十三、同儕之間的不合宜行為該如何制止十四、為學校活動爭取榮譽,是否該留校練習十五、和家長溝通時間與方式的拿捏十六、導師和導師之間無形的壓力十七、當遭質疑導師偏心時,該怎麼辦十八、突發事件的處理準則十九、座位調整與環境打掃的小祕訣二十、學生未到校亦聯絡不到學生和其家長,該如何自保上列20項,是我花了近一個月的時間,訪談50位導師所得到的結論。綜合言之,擔任導師的我們,即使沒有遭有心人的刻意設計,也很容易裁在一個不小心。所以我個人認為目前導師的處遇,就好像走在鋼索上,隨時都有可能因內在或外在因素,從鋼索上重重摔落。要如何因應與處遇,才能讓導

3、師從容的走出鋼索,自信且快樂的邁向大道,是我們今天要討論的主題導師的工作責任教育部要統一規範97年1月10日國語日報未來中小學導師的工作範圍和權責可望有明確規範了。教育部次長吳財順表示,近期內將邀集相關單位訂定統一的規範,釐清中央、地方及學校的規範內容,讓教師清楚知道擔任導師的責任與工作內容。花蓮縣教育局長溫智雄表示,花蓮縣曾經發生導師因為站導護,無暇看顧正在打掃的學生,結果學生打架導致其中一名學生失明,遭法院判賠一百多萬元因此,很多學校都反映,導師的工作應訂定統一規範,避免領同樣的導師費,卻有不同的工作內容的情形。楊惠芳/臺北報導請注意上列時間九十七年一月十日的主張遲至今

4、日仍未見統一規範的頒佈所以…………其實這個問題早在96年第二次全國教育局長會議就已提出討論案由九請教育部統一訂定「中等以下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注意事項及須知」以為各縣市學校依循標準,請討論。(提案單位:花蓮縣政府)一、教師法第17條第一項第4款、第9款及第二項於92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05420號令修正公布。教育部為配合上開條文修正,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一項第3款廢止「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二、教育部於92年4月28日邀集專家學者及大專校院、直轄市政府教育、縣(市)政府等代表,召開「研商因應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5、第四款、第九款修正條文會議」,獲致共識,請各縣市政府本於督導權責轉知所屬中小學全面檢視各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相關規定,督導學校依法於92年7月15日前由各校校務會議訂定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擔任導師之辦法並實施。說明(略)三、上開因應修正會議中原則敘明:「各校於訂定擔任導師辦法時,應行注意事項。」惟此會議之注意事項為建議各校訂定之參考依據,未明確規定學校教師擔任導師之責任與工作內容,致使導師責任無限上綱,例如:看顧學生打掃、導護工作、課後輔導…等時間,如發生學生受傷的意外事件,老師有無責任?四、教育部於92年同時廢止「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本於權責督

6、導所屬中小學全面檢視各校原已訂定之學校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並依「教師法」第17條規定,於該年9月底前訂定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公告周知。並於92年5月30日台訓(一)字第0920074060號訂定、96年6月22日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學校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須知」等規則。建請教育部比照「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增訂「中等以下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注意事項」,以釐清教師擔任導師之責任與工作內容。建議依據92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7條規定,各校應依該法第

7、17條規定訂定教師擔任導師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決議一96年6月22日公布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係依據立法院附帶決議辦理,乃因敎育基本法第8、15條業於95年12月22日修正公布,將零體罰入法,而體罰之定義與不體罰要如何管教,成為全國各縣市共同面對之議題,由於考慮不使教師因零體罰入法而放棄管教,故立法院附帶決議,由本部與全教會共同研擬注意事項。決議二本部業於95年7月18日台國(四)字第0950091872號函文縣市,有關國中小校長得否逕行指派教師擔任某年級導師及參予行政工作,事涉學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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