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护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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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兒童保護』議題討論指導老師:高家斌老師班級:幼保四乙組員:496I0026林怡萱496I0074高藝禎496I0075林淑娟496I0076林羽珊496I0078黃雅鈺496I0906陳玉婷496I0907吳怡萱『「只打過耳光」3歲童昏迷 疑遭家暴』警方調查發現,男童是母親與前男友所生,居住於台中縣,就曾遭受生父家暴,在九月份時曾向設工處報到,社工便進行訪視工作,起初並無發現家暴,目前母親與蔡姓男友同居,並另外生下一名男嬰,警方懷疑男童母親的同居人虐待小孩,但同居僅承認約兩天前打過男童三下耳光,

2、但警方對於同居人態度避重就輕,認為應以家暴案方向調查。社工方面表示因缺乏專治機制,難持續監控訪視,針對個案追蹤輔導,母親跨縣市搬家後,常常無法接管制,造成監控的空窗期。團隊評估孩子的危機程度,依據家扶基金會統計去年舉報家暴案件14300件,其中多達19%危3歲以下孩童,比往年略增,兒保團體希望成立兒童保護專責機制使兒童免於家暴的恐懼。續影音新聞:http://www.youtube.com/watch?v=SAQgSfA0CRI受虐兒定義根據美國在1974年通過的「全國兒童虐待防治法案」,兒童虐待

3、的定義如下:係指父母、法定監護人、或他人,直接或間接地對十六歲以下兒童,加諸身體上的傷害或性虐待,因而對兒童的身體安全構成實際上的危險。 而根據財團法人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CCF)對兒童虐待所下的定義:指父母或受其他看護人持續虐待兒童或持續疏於照顧,以至於造成兒童有形無形的傷害者。針對政府、法規、罰則三部份做探討政府–行政院針對兒童保護的措施對於遭受到虐待或其他不當對待的兒童,國家如何保護他們?法律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對於遭受到虐待或其他不當對待的兒童應該要給予保護及協助,尤其是當兒童

4、及少年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的危險或有可能發生危險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應該要派人給予他們緊急的保護或安置。如果兒童及少年是遭受到父母或其他家人的虐待及不當對待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並應協助兒童及少年的家庭,幫助他們恢復正常的家庭功能,避免家庭再度發生暴力,使得兒童及少年能健康平安地在家裏成長續為加強保護兒童,政府有推動什麼新措施?為能提早發現有兒童虐待之虞的高風險家庭,政府自93年底起開始推動「高風險家庭篩檢及關懷處遇服務」,兒童照顧不周及兒虐的高風險家庭,即刻通報轉介地方政

5、府,由社工員主動介入,提供密集訪視關懷輔導;對於高風險家庭,政府也將投入比去年增加三倍的經費,努力結合民間兒童福利團體,擴增社工人力共同協助這些高風險家庭。續兒童照顧不周及兒虐的高風險家庭,即刻通報轉介地方政府,由社工員主動介入,提供密集訪視關懷輔導;對於高風險家庭,政府也將投入比去年增加三倍的經費,努力結合民間兒童福利團體,擴增社工人力共同協助這些高風險家庭。有充足人力推動兒少保護工作,包括對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個案之關懷訪視、兒虐高風險家庭關懷訪視輔導、兒虐個案緊急救援庇護處遇及兒虐

6、預防宣導等事務。法規《幼稚教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幼稚園負責人、園長、教師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其情節,予以申誡或記過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解除其職務;如觸犯刑法應移送法院依法處理:虐待兒童摧殘其身心健康者。供應兒童有礙身心之讀物(包括電影、照片或其他視聽資料及器材)者。供給不衛生之飲料或食物,經衛生機關查明有案者。供應不安全之遊戲器材,經視導人員查明屬實者。不按課程標準實施教學,致嚴重影響兒童身心者。不遵守第十八條規定者。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者。續加重政府的責任:規定政府處理

7、兒童相關業務時,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優先考慮,並優先受理。兒童及少年權益受不法侵害時,政府應予以適當協助與保護。(第四條、第五條)。另外保護兒童及少年應予以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必要之處分;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若七十二小時以上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法院得裁定延長。(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10續責任通報系統:醫生、護士、社會工作員、臨床心理工作者、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有受虐待等事情

8、,應向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第三十四條)。違反規定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緩(第六十一條)。11續兒童保護政策現行措施:一、二十四小時受理通報二、兒童保護工作宣導三、聯繫網絡的建立四、社政單位與民間機構的分工模式12續兒童保護政策與法令的檢討與建議:一、兒童保護政策與法令的檢討(一)中央主管單位缺乏整體的政策規劃(二)社政單位與相關單位之協調問題(三)政府與民間業務分工合作問題(四)兒童保護社工人力資源提昇問題(五)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執行13續二、兒童保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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