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汇镇东方美谷小镇集体土地上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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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汇镇东方美谷小镇集体土地上居住房屋2017年提前动迁补偿安置方案为加快推进东方美谷小镇建设工作,提前对金汇规划建设区内集体土地房屋开展动迁补偿安置,维护动迁对象的合法权益,参照沪府发〔2011〕75号《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沪奉府〔2009〕131号相关规定,结合金汇镇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动迁补偿安置方案。一、动迁对象主要为东方美谷小镇规划区内,同时包括规划镇区、工业园区、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范围。(详见奉金府﹝2015﹞41号文件),在上述规划建设范围内开展提前动迁的居住房屋权利人。二、补偿方式

2、及计算方式(一)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2、产权房调换二种方式由被动迁人(户)选其一,二者不得重复选择。(二)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1、货币补偿(1)基本补偿: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土地使用权基价700元+价格补贴600元)×被拆除房屋有证有效面积+家用设施移装费+其他附属物补偿款+搬家补助费+协议动迁配合费+奖励总额。(2)在外购房补贴:被动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上述补偿金额的基础上再增加在外购房屋补贴。补贴金额金汇地区按协议面积每平方米23000元,泰日地区按协议面积每平方米21000元。同时须提供全体权利人签署自愿放弃购买安置房和不再申请保障房的承诺书。72、产权房

3、调换产权房屋调换的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土地使用权基价700元+价格补贴600元)×有证有效建筑面积+家用设施移装费+其他附属物补偿款+搬家补助费+协议动迁配合费+奖励总额。本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是由区政府制定。三、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由奉贤区金汇镇征收管理办公室发放签约通知起30日内。签约期限满未达成协议,该提前动迁终止。四、动迁房屋补偿计户方式1、被动迁人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计户,补偿安置按户进行。本着宅基地一户只允许一处的原则,被动迁人在本区域内拥有多处宅基地或住宅的,合并一户处理。2、离婚户具体参照奉征指办【2014】2号

4、文件执行。3、房屋买卖按宅基地使用证(户)进行动迁安置补偿,具体参照奉征指办【2014】1号文件执行。五、实行货币和产权调换的人口和面积认定(一)人口认定1、动迁时可建未建面积按符合《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沪奉府【2009】131号)申请条件的人数计算;每户可建建筑面积和原建筑面积总和,不得高于本区现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且不做分户计算。2、除《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沪奉府【2009】131号)规定的符合村民建房条件的人员外,以下人员计入可安置人员:(1)父母均为本动迁范围农村村民,在房屋宅基证立基人口或建房批准文件中有记载的非农人口(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人

5、员除外);7(2)非本市农村村民因户籍政策原因户口不在被动迁房屋内,但登记结婚至协议动迁启动之日满一年,其配偶属于动迁范围内可安置人员;(3)户口在被动迁房屋内,因荣获“全国劳动模范”、“上海市劳动模范”户口转为非农户口的人员;(4)户口在被动迁房屋内,原为“村级赤脚医生”,因工作关系年满15年,户口转为非农户口的人员;(5)户口在被动迁房屋内,被认定为“烈士家属”,户口转为非农户口的人员;(6)接到安置房交房通知书之日前,自然出生的人口凭医学出生证明对该户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计入。3、在动迁房屋补偿时,有下列情形不计入动迁补偿对象:(1)在他处有宅基地使用证登记材料和房屋批

6、建批复中有记载(正常婚姻除外);(2)在他处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国家住房补贴的(如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国家住房补贴的、该人员不予计入;如属于婚后享受过福利分房,国家住房补贴的,夫妻双方均不予计入);(3)在他处已享受过房屋动迁(征收)补偿安置的;(4)公务员不予计入(包括参公人员)。(二)面积认定1、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补偿安置面积。2、临时建筑物、违法违章建筑不作为有效安置面积。73、经批准的宅基地内倒塌住房,允许再建而未建的,以批准的面积为有证有效面积,经批准在宅基地使用证内的建房面积,由于建设规划控制、经济困难等原因而未建房的,按

7、照批准的面积作为有证有效面积,只享受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六、无证无照建筑面积的处理办法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内2012年1月1日(不含1月1日)前建成的无照建筑按照评估价的70%予以补偿;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外2012年1月1日(不含1月1日)前建成的无证建筑按照评估价的50%予以补偿。2012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建成的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在签约期前,动迁户无违章建筑的奖励5万元。七、临时安置、搬家补助费、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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