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法律效力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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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法律效力解析杨青蓉2008年12月1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出台,该规范对原2003年出台《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做了较大调整。“08规范”的出台对工程合同签订、工程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工程价款调整、工程索赔等方面产生深远影响。但对于“08规范”而言,因为其不属于质量与安全方面的规范,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的工程强制性条文对其没有约束力,且“08规范”是以建设部公告的形式发布,所以该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困扰

2、着工程界与法律界的各位从业人士。“08规范”是否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    有种观点认为,《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因“08规范”不属于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也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该标准必须强制执行,故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难以苟同,理由有二:1、“08规范”的编号是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编号,推荐性标准中是没有强制性条文的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第24号令发布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其中第3条规定:

3、“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第29条规定:“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50***--***(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T50***--***”。“08规范”的编号是“GB50500-2008”而非“GB/T50500-2008”,如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是国家推荐性标准,且在推荐性标准中没有强制性条文。故笔者认为从标准的编号上辨别,“08规范”应属国家强制性标准。2、“08规范”作为强制性标准符合我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1990年

4、4月6日国务院第53号令公布了《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对《标准化法》的实施进行了细化。笔者认为国务院制定的《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已将“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我国工程计价正处于从传统的以预算定额为主的计价模式向国际上通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转变的改革过程中,建立一个完整健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是关系到这一改革成败的关键。故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则应属于国家需要控制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国家在需要时应当制定该方面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所以“08规范”作为强制性标准符合《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08规范”是国家强制性标准,其所有条文是否都

5、必须执行    笔者认为,分析这一问题之前,应对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等概念有一个清晰的梳理。1、工程建设标准的定义工程建设标准的定义是对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运营维护及管理等活动和结果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共同的、重复使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它经协商一致并由一个公认机构审查批准,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效为基础,以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环境和公众利益为核心,以促进最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最佳效率为目的,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的统称。标准是针对产品、方法、符号、概念等做出的规定;规范是指对建设工程设计、施工、

6、安装、验收检验等技术、管理事项所做出的一系列规定;规程是指针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的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出的统一规定。目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2类,一是批准发布时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编号中不带“/T”的可视为强制性标准,如《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二是批准发布时已明确为强制性标准,如《供配电系统设计系统规范》(GB-50052-95)。2、我国目前工程建设标准的发展状况    在现行3500余项工程建设标准中,有2700余条是强制性标准,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编制原则、指导思想、编制方法方面,均未摆脱原有的模式,这

7、些标准尽管是强制性的,但其中也掺杂了许多选择性和推荐性的要求,故在实际执行时往往冲击了真正应该强制的重要内容,反而使“强制”逐渐失去威慑力,淡化了其作为强制必须要求的作用。    正因为如此,1998年底,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强制性标准内容庞杂的状况,提出了条款强制的设想:对确认为强制性标准的,对其内容作进一步分析,提出必须执行的条款,采用特殊的标识,在实际工作中加大实施的力度。    2000年1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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