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宣传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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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刊头:践行以人为本优质服务,打造阳光和谐惠民计生现行生育政策《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节选: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协会、基层群众自治、婚育

2、新风一、计生协会(一〉、协会会员享有的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3、享受有关会员优惠政策和表彰奖励的权利;4、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二》、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1、遵守协会章程;2、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3、按期缴纳会费;4、参加协会活动;5、反映群众诉求;6、协会规定的其它义务。二、基层群众自治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单位“三级联创”指导思想巩固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网络,在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进程中,保障群众知情

3、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为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三、婚育新风新风尚•新家园推进计划总体目标:面向基层、面向大众、面向家庭,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以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为传播重点,全面推进以“婚育文明、性别平等,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家庭幸福”为主要内容的家庭人口文化和生育文化建设,大力实施宣传倡导工程、“幸福家园”示范工程、“关爱女孩”工程、优质服务拓展工程、惠民工程及特色品牌工程,为全面提高群众家庭生活质量、提速家庭发展能力、

4、提升家庭幸福指数、促进家庭成员全面发展创造良好条件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进行有效衔接:㈠独生子女保健费。对按照《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办理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夫妻中只有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二)机关事业单

5、位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严格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部分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54号),对符合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改为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根据《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鄂人口委〔2005)25号)、《关于做好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鄂人口政

6、法〔2011)6号),对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年发放960元的奖励扶助金。按照《关于做好2016年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15)176号)的规定,从2016年开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增加了一类人群,即夫妻双方均未生育但合法收养子女,同时符合国家确定的四项基本条件的,可作为奖励扶助对象。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根据《湖北省计划生育

7、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鄂人口政〔2008)9号)的规定,对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城镇和农村居民夫妻纳入特别扶助制度。根据鄂政办发〔2015)81号文件,全省自2016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伤残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500元。此外,对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户发放1万元一次性抚慰金。㈤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办理了

8、《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破产完毕或改制终结的乡镇企业职工、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中央在鄂企业或者省属企业职工、以及乡镇机构改革后转为以钱养事人员办理退休时,给予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3500元。对在宜昌以外的中央和省属企业改制人员符合条件且没有享受计划生育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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