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ID:19636743

大小:31.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10-04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_第1页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_第2页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_第3页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_第4页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以及与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监督相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监督检查不得向申请者和被监督检查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审核机关)审核资格,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向工商行政

2、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登记。  第五条审核粮食收购资格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七条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既要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

3、经营活动,搞活粮食流通,又要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既要有利于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的形成,又要符合本地实际情况;既要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又要遵循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的原则,并应与毗邻地区协调、衔接,提出粮食收购资格的具体条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八条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条件是须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

4、万元以上的能力。  第三章资格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尚未登记的新设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向与其设立时应到的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进行工商登记。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向与其设立时所到的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审核合格后到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  中央直属企业所属企业收购粮食,应到其登记机关同级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申请资格。  第十条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应在其办公地或其他公开场所公布申请粮食收购所需的全部申

5、请材料,明示申请和审核程序及期限等有关信息,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不得要求申请者提供与收购资格审核无关的材料,对申请者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审核机关应依法保密。  申请者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机关公示的有关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资格审核示范文本内容有疑义的,有权要求审核机关予以说明、解释。审核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应当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十一条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者可以亲自到审核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可

6、以将有关材料直接送达,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方式提出申请。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电子政务方式进行粮食收购资格的申请和审核。  第十二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须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三)资信证明;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五)有关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材料。  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第十

7、三条对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内的审核事项,审核机关应及时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审核机关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必须在自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受理。  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修改的,应允许申请者当场进行修改和完善;不能当场修改完善的,应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修改完善的内容。无论受理与否,审核机关都必须向申请者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

8、证。  第十四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核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  如有必要,审核机关可以对申请者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和设施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对申请者提供的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询问。  第十五条审核机关自受理之日起,须在十五日内向申请者作出答复。符合规定条件者,应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认为申请者条件不符的,应向申请者作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