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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现行土地管理法的缺陷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1986年制定实施以来,经几次修订,逐步完善,现行版本是2004年版本。几年的实施经验总结,在肯定其对我国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资源配置与损失补偿的非价值化原则,征收、征用土地补偿的不合理性,集权型、管制型为主要内容的制度规范,监督检查机制与公众反馈机制的缺乏,公共利益界定的不明确,土地产权的不清晰,都是现行土地管理法表现出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制度的不合理,也开始暴露出来
2、了很多隐藏的问题,例如,禁止集体土地入市,唯一进入市场的方式就是通过土地征收,这妨碍了农民集体参与工业化、城市化的机会;征地补偿还是维持计划经济时代的地价制度,补偿费还是由政府来定,而不是市场价,这就从农民身上拿走了巨额的财产,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小产权房的产生,也从侧面反映出现行《土地管理法》存在的严重问题。合理分析现行《土地管理法》的缺陷,提出合理的建议,将会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保护开发土地、合理利用提出宝贵意见。关键词土地管理法缺陷征地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介:1986年6月25日 第六届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提出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第一版的土地管理法包括七章五十七条。之后一直到现在,总共进行了三次修订。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主要进行了五大方面的修订;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
4、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分为八章八十六条,增加了29条,同时增加了监督检查这一章;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为第三次修订,这次修订主要是区分了征收与征用的不同,包括以下几条: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
5、修改为“征收”。现行《土地管理法》为2004年版。本法自实施以来,为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同时,随着实施时间的延长,经验的积累,本法也暴露出来了一些明显的缺陷和不足,资源配置与损失补偿的非价值化原则,集权型、管制型为主要内容的制度规范,都成为现beconsistentwithinthesamedisk.Alternateunifiedcorerequirementsplacedontheterminalstripterminals,onlineidentityande
6、nsurethecoppercoreisnotexposed.6.4.6enclosurewithinthesametothecablecoreprovidesbindingintoacircle,harnesstiespacingisgenerally100mm;branchofficesshallbebindingonbothends,eachcore行土地管理法面临的问题。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以及立法环境的不断变化,从一定程度上都要求我们需要有一个适合我国经济、社会现状的土地管理法。本文主要论述
7、现行土地管理法存在的一些缺陷和问题。一、《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征收、征用土地的问题《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也正是这一条关于征收征用土地的规定,暴露除了很多与我国社会情况不相符合的问题,成为近年来一直备受争议的焦点问题。中国征地补偿理论和制度设计有明显的计划经济体制特征,这是与我国现状不符合的,因而必然引发矛盾。具体分析在《土地管理法》法条中体现的不合理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法律规定不完备,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确。第二条强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8、可以对土地进行征用,但未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界定,导致征地权运用范围过大,没有充分尊重农民对土地财产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经营性用地也打着公共利益幌子进行征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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