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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宾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草案代拟稿)征求意见为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宜宾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草案代拟稿)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5年9月18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方式:1.信函请寄至:宜宾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科邮编:6440022.传真:0831-23392103.电子邮箱:yibinfzb@163.com附件:《宜宾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草案代拟稿)2015年9月11日宜宾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草案代拟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城乡统筹,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包括城镇、农村居民,下同),以及居住在本市的市外户籍居民参加宜宾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依法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居民医保遵循以下原则:(一)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二)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3、第四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保障、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网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居民医保统筹协调工作,将居民医保纳入各级政府民生工程和重点事项目标考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卫生计生、监察、公安、药监、发改、国土、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居民医保的相关工作。市、区县、乡镇(街道)医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居民医保业务,具体实施居民医保监督管理。第六条建立居民医保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居民医保工作经费由市、区县政府纳入财政预算。第二章
4、基金筹集及参保 第七条居民医保的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参保居民个人缴费;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八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给予财政补助。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标准执行,市、区县财政按规定将补助资金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九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设两档:第一档每人每年120元;第二档每人每年280元。第十条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保个人不缴费,由政府按照第一档缴费标准全额补助:(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持
5、中华人民共和国Ⅰ、Ⅱ级残疾证);(3)纳入民政重点优抚对象的城乡伤残军人、“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核退役人员等;(4)城镇“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5)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第十一条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一次性参保缴费。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度居民参保缴费办理期,参保居民应当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费。保险有效期为次年的1月1日零时至12月31日24时(以下称保险年度)。第十二条居民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居住证明,到户籍所在地(
6、居住地)村委会、社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特殊困难群体由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或残联按职能核定其身份信息,并由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代其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应由国土部门代缴居民医保费的被征地居民,由国土部门按第二档缴费标准为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第十三条居民根据医疗保障需求,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以户为单位选择同一个缴费档次参保缴费,超过参保缴费办理期的,不予办理登记缴费。逾期未参保(续保)缴费的,不能享受下一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第十四条居民因下列特殊原因未能在参保缴费办理期内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可以在保险年度内办理中途参保:(一)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二)享受失
7、业保险待遇期满的;(三)复员退伍的;(四)刑满释放的;(五)新出生的婴儿。第三章医保待遇第十五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分娩费用、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报销,并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享受相应赔付待遇。每个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除大病保险赔付外,各项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当年的最高报销限额。第十六条参保居民医保费用支付范围执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等相关规定。第十七条参保居民住院使用基本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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