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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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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代计划裁量权的规制体系探究 论文:计划裁量;裁量基准;公众参和;决策咨询;司法审查 论文:随着国家权力的扩张,行政计划得到广泛的应用。因此,对于行政计划制定过程中存在的广泛的裁量权,需要相应建立一套完整的规制体系。在行政规制方面,可以采取公道分权、制定裁量基准、加强公众参和、引进决策咨询、建立评估体系等方式。在司法规制方面,可以考虑将某些计划裁量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要求的,纳进司法审查范围。 一、新题目的提出 行政计划,通常也称为规划,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针对履行行政职能所需解决的新题目,对有关方法、步骤或办法等所做的设计和规划。相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典型的行
2、政活动方式,行政计划直到晚近才进进行政法学探究的视野。但是,事实上,行政计划“并非现代现象,以前也有,只不过是其重要性在现代明显增加”。二战以后,各国的国家职能从过往消极的秩序行政,扩张至向公民提供“生存照顾”。面对可供使用的资源和资金的稀缺,社会中各种利益的分化,各级行政机关开始更多地通过制定行政计划,这一现象已经成为现代行政的突出特征。 当然,行政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涉及对多元利益的调整,而在具体内容上又富有专门的技术性和政策性因素的判定。这种双重属性决定了行政计划具有区别于其他行政活动方式的突出特征,即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存在广泛的创造空间,即“计划裁量”。假如不进行有效规制,计划
3、裁量权就有被滥用或误用的可能。行政计划实践中出现的利益调整不公道侵害行政相对人利益,缺乏对行政相对人完备、有效的救济机制等诸多新题目就是很好的例子。因此,如何坚持行政法治的原则,探究建立计划裁量权的规制体系,在当下显得尤为迫切。 二、计划裁量权的行政规制 诚如国外学者所说的“行政法被裁量术语统治着”、“行政法即是裁量法”。在实际行政法实践中,非凡是面对日益复杂且多元的现代社会,行政机关具有更多裁量的权力。如何确保‘裁量正义’是行政法所需要面对的一个普遍性新题目。实践中,各国对计划裁量通常采取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并用的手段。 (一)事前控制 1、完善计划治理分权
4、 所谓事前控制,即为授权控制,是指法律赋予某一行政机关某一项自由裁量权时,应有一定的范围的限制,不能授予其漫无边际的自由裁量权。“根据传统的法律保存论,难以要求非拘束性行政计划必须有法律根据,但是,从行政计划在现实中的重大性能来看,是不应该使其完全脱离法律统制的,一般以为,为防止行政厅任意制定行政计划,制约行政厅的计划裁量权,行政计划最最少要求有组织法上的根据。” 英国政府不仅制定国家的法规政策,而且有权干预地方政府的规划编制和规划治理,并可指派督察员直接受理各地的规划上诉,在当地主持规划听证会并进行相应的协调。法国为了加强对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和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管工作,设立了国家建筑师驻省代
5、表处制度。代表处直接参和市镇按程序编制、修订、审核地方规划的各项工作。全国100个国家建筑师驻省代表处每年要发布60万条意见,包括对建设工程申请提出“强制性意见”或“非强制性意见”。这些意见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颁发许可证的权力机构(主要是市长)。 在完善治理分权体制方面,纵向上,我国已经建立了三级三类规划治理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种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而在横向的分权上,目前的做法是:编制规划前,必须认真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探究以及纳进规划重大项目的论证等前期工作,及时和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编
6、制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部分要拟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衔接单位、论证方式、进度布置和批准机关等,并送有关部分进行协调。 2、确立利益衡量原则 各国在规划编制之前,往往会在立法上规定相关利益衡量的要求。例如德国《建想法典》(Bauge-setzbuch,简作BauGB)第1条第6款就规定:“在制定建设治理计划时,应当适当权衡各种彼此相反和相容的公共和私人利益。”在德国的《规划法》中更夸大保护、维持和发展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包括水域和林木等,其中非凡是要符合高标准的生态要求,承担对于子孙后代的社会责任。为了保证规划内容的真正实施,尤其是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建设,
7、要求土地所有者在自由支配土地的同时承担维护公共利益的约束性义务,并通过有力的法律办法予以保障。英国2004年的《规划和强制性收购法》,夸大区域空间战略和地方规划中都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该法通过对公众参和的制度设计来保证公众利益能够在规划过程中得到反映,并废止了皇室在土地使用规划上的特权和有利于开发商的土地购买和建造方式,要求用新的补偿机制来加快处理土地的强制性获取。台湾地区出台的《“行政院”所属各机关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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