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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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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韶关市民政局权责清单一、行政许可(9项)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对象本级具体职责权限对应责任事项监督部门和方式备注100694659330100001000440200全市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
2、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第二十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社会团体修改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2005年)第十一条申请成立行业协会,申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第十四条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并在筹备大会结束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第十五条行业协会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或者章程需要修改的,按章程的规定进行变更或修改后,行业协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六条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社会团体(含行业协会)负责市
4、级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1.事前责任:对来申请成立、变更或注销的社会团体进行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2.受理责任:(1)社会团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让其在修改处确认。(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须即时受理。3.初审责任:符合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初审同意意见及时间,然后转入审核程序。不符合标准的,不予
5、批准,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注明理由、时间,转入审核程序。4.审核责任:对符合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报批的审核意见,转入审批程序。不符合标准,同受理负责人沟通情况,签署不同意报批的审核意见及理由,转入审批程序。5.审批责任:同意审核意见的,分管领导签署同意批准的审批意见,转受理人员办理。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同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办理。6.制作文书责任:1、对审定通过的,制作同意成立或注销的批复并打印证书。2、没有通过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7.告知责任:(1)对审批通过的,送达申请人。(2)没有通过的,将不予许可的理由及申请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书面告知申请人,5日内送达申请人。(3)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韶关市投诉举报平台电话:12345韶关市民政局人事科(监察室)电话:873887299200694659330100002000440200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
7、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1.事前责任:对来申请成立、变更或注销的社会团体进行
8、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2.受理责任:(1)社会团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并让其在修改处确认。(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发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须即时受理。3.初审责任:符合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初审同意意见及时间,然后转入审核程序。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批准,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注明理由、时间,转入审核程序。4.审核责任:对符合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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