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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镇政规发〔2010〕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7月27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ofwork,relationships,need
2、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二○一○年八月一日 镇江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
3、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根据《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等规章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及监督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面向本市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
4、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市住建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市、区住房保障机构承担。 市发改、财政、民政、国土、规划、物价、地税、监察、审
5、计、总工会、住房公积金中心、金融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涉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住建部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分别设立住房保障机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设立住房保障登记受理窗口,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第四条市住建部门会同市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城市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情况,组织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
6、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家庭人口3人以内(含3人)的,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家庭人口4人以上(含4人)的,可以适当放宽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第七条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
7、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采取项目法人招投标方式,确定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开发建设。 (二)在拆迁安置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国土部门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开发建设。 (三)市住房保
8、障机构可以收购符合要求的拆迁安置房、普通商品住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招投标文件和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应明确建设用地范围、规划条件、建设要求和建设方式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建设单位确定后,市住房保障机构应与建设单位签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