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烟台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ID:19304628

大小:22.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9-30

烟台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_第1页
烟台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_第2页
烟台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_第3页
烟台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_第4页
烟台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烟台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烟台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颁布部门】烟台市政府【发文字号】烟台市人民政府令102号【颁布时间】2006-03-23【实施时间】2006-03-23【效力属性】有效【法规编号】306148【正  文】烟台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

2、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的工程。第三条 市人防主管部门管理全市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直接负责芝罘区、莱山区、牟平区、福山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五区)的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其他县、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各级政府的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第二章 工程规划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根据当地城市发展、

3、城市防空类别及战时防空需要,编制城市人防工程建设中长期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市人防工程的总体规模、防护等级和配套布局;(二)人防指挥、人员掩蔽、医疗救护、物资储备、防空专业队、疏散干道等工程的布局和规模;(三)城市重点政治、经济目标,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项目;(四)已建人防工程加固改造和开发利用工程平战转换的方案;(五)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的工程项目;(六)城市现有地下空间战时利用和改造方案;(七)战时人员疏散基地和其它应当规划的内容。locatedintheTomb,DongS

4、henJiabang,deferthenextdayfocusedontheassassination.Linping,Zhejiang,1ofwhichliquorwinemasters(WuzhensaidinformationisCarpenter),whogotAfewbayonets,duetomissedfatal,whennightcame第六条 经批准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批。第三章 工程建设第七条 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其中人防指挥工程,由人防

5、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修建,建设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第八条 城市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基础设施及重要物资储备工程、重要政治、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采取可靠的防护技术措施,增强防空抗毁能力。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道、隧道、地下停车场及其它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兼顾人防要求,并按照防护等级为6级的标准进行建设。人防主管部门应参与项目论证、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第九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经济园区等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下列标准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

6、(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五区内修建6级(含)以上,用于人员掩蔽和特殊战时用途的按5级(含)以上;其他县、市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二)新建10层以下或基础埋深3米以下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总面积,五区内按5%及6级(含)以上,用于人员掩蔽和特殊战时用途的按5级(含)以上;其他县、市按3%及6级(含)以上的标准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三)新建10层以下或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居民住宅,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防空地下室;(四)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

7、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配套设施不包括工厂的办公、科研、仓库及职工的生活、文化、娱乐等设施。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防主管部门确定。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第十条 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须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易地修建。第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按山东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防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

8、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项用于人防建设,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统筹和挪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