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城乡规划督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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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元市城乡规划督察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层级监督,健全城乡规划监督体制,保障城乡规划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督察,是指市政府对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城乡规划的行政监督方式。第三条实施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市政府向县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负责对派驻地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督察。第四条设立市政府城乡规划督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察办),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督察及督察员日

2、常管理工作,督察办设在市城乡规划局。第五条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应当以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各类城乡规划为依据,按照“依法督察、公正公平、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参与不决策”的原则实施督察。第二章督察内容第六条城乡规划督察内容。—13—(一)当地政府编制、审批、修改、实施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和村)保护规划以及镇、乡、村规划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规划条件的确定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及城乡规划;(三)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是

3、否符合法定权限、许可要件及程序;(四)建设项目和用地性质变更规划、调整容积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及城乡规划;(五)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核心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城乡规划;(六)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否符合国家资质条件要求;(七)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明确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八)村镇建设管理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及城乡规划;(九)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城乡规划督察的其他事项。第三章督察方式第七条城乡规划督察以督察员驻点督察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督察、专案督察、

4、巡察等,采用卫星遥感、航空测量等现代技术,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13—第八条主要工作方式。(一)列席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召开的涉及城乡规划督察内容的会议,列席当地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二)查阅涉及城乡规划事项的文件和资料;(三)对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批、行政许可进行抽查;(四)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督察事项问题的说明;(五)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督察;(六)接受对城乡规划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第九条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督察员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必要时发出《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抄报市督察办和市级监察主管部门。第十条当地政

5、府及其相关部门应认真研究督察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意见书面反馈给督察员,督察员应及时跟踪督办整改情况,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抄报市督察办。第十一条对拒不改正城乡规划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依法查处,并会同市级监察部门等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城乡规划督察意见有异议的,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向市督察办提出申诉。第十二条—13—当地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督察员通报有关城乡规划的重要情况,指派专人作为联络员,对督察工作予以支持配合。第四章督察管理机构职责第十三条督察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

6、府派驻广元督察员的联络工作;(二)负责督察员的考核工作;(三)向当地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督察情况,对违反城乡规划的重大行为提出督察意见;(四)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督察发现的重大情况,每年向市政府提交督察工作报告;(五)负责指导全市督察工作,帮助当地完善规划管理制度,就城乡规划相关问题提供咨询;(六)组织开展专项督察、专案督察、巡察及其他相关工作。第五章督察员选派第十四条督察员主要在从事过规划工作的退休或已退出工作岗位人员中遴选,具体包括:曾担任过县区政府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领导,以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建设

7、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第十五条督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较强的原则性、组织性和纪律性,未受过任何处分;—13—(二)熟悉城乡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三)具有城乡规划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具备注册规划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适应异地派驻工作需要。第十六条市城乡规划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督察员的选派工作,提出督察员候选人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颁发督察员聘书。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开展督察员的聘任、派驻、轮换、解聘等工作。第十七条督察员原则

8、上不派至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时,与被督察单位或督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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