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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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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元市城乡规划督察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层级监督,健全城乡规划监督体制,保障城乡规划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督察,是指市政府对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城乡规划的行政监督方式。第三条实施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市政府向县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负责对派驻地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督察。第四条设立市政府城乡规划督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察办),
2、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督察及督察员日常管理工作,督察办设在市城乡规划局。第五条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应当以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各类城乡规划为依据,按照“依法督察、公正公平、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参与不决策”的原则实施督察。第二章督察内容第六条城乡规划督察内容。—13—(一)当地政府编制、审批、修改、实施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镇和村)保护规划以及镇、乡、村规划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规划条件的确定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及城乡规划;(三)选址意见书、建设用
3、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是否符合法定权限、许可要件及程序;(四)建设项目和用地性质变更规划、调整容积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及城乡规划;(五)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村)核心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城乡规划;(六)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否符合国家资质条件要求;(七)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明确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八)村镇建设管理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及城乡规划;(九)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城乡规划督察的其他事项。
4、第三章督察方式第七条城乡规划督察以督察员驻点督察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督察、专案督察、巡察等,采用卫星遥感、航空测量等现代技术,辅助城乡规划督察工作。—13—第八条主要工作方式。(一)列席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召开的涉及城乡规划督察内容的会议,列席当地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二)查阅涉及城乡规划事项的文件和资料;(三)对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批、行政许可进行抽查;(四)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督察事项问题的说明;(五)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督察;(六)接受对城乡规划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第九条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督察员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
5、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必要时发出《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抄报市督察办和市级监察主管部门。第十条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认真研究督察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意见书面反馈给督察员,督察员应及时跟踪督办整改情况,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抄报市督察办。第十一条对拒不改正城乡规划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依法查处,并会同市级监察部门等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城乡规划督察意见有异议的,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以向市督察办提出申诉。第十二条—13—当地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
6、及时向督察员通报有关城乡规划的重要情况,指派专人作为联络员,对督察工作予以支持配合。第四章督察管理机构职责第十三条督察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派驻广元督察员的联络工作;(二)负责督察员的考核工作;(三)向当地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督察情况,对违反城乡规划的重大行为提出督察意见;(四)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督察发现的重大情况,每年向市政府提交督察工作报告;(五)负责指导全市督察工作,帮助当地完善规划管理制度,就城乡规划相关问题提供咨询;(六)组织开展专项督察、专案督察、巡察及其他相关工作。第五章督察员选派第十四条督
7、察员主要在从事过规划工作的退休或已退出工作岗位人员中遴选,具体包括:曾担任过县区政府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领导,以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建设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第十五条督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较强的原则性、组织性和纪律性,未受过任何处分;—13—(二)熟悉城乡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三)具有城乡规划或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具备注册规划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适应异地
8、派驻工作需要。第十六条市城乡规划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督察员的选派工作,提出督察员候选人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聘任,颁发督察员聘书。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开展督察员的聘任、派驻、轮换、解聘等工作。第十七条督察员原则上不派至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时,与被督察单位或督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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