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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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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猪场建设用地申请书无极县国土资源局:姚永利,无极县姚家营村村民,计划在我村村北建设一个养猪场,申请占地4.5亩,投资30万元,建设成年出栏种猪及育肥猪1200头的养殖场,恳请领导研究批准。项目建设方案:1.项目名称:姚永利养猪场2.建设地点、面积:郭庄镇姚家营村村北,申请占地4.5亩。3.拟建养殖场标准:建猪舍六栋,每栋400平方米,采用轻钢结构、彩钢保温和通风系统。4.附属设施:饲料间、办公室、宿舍等600平方米。猪舍采用封闭式饲料管理模式,场址远离村庄,各区生产生活不交叉,保持独立,减少交叉感染,自动化程度高,对饲料原料严格检验,保持营养配比,提高成活率,降低生产成本。对整个
2、场区的废弃物集中综合治理,所有粪便发酵后用于周围农田种植。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河北省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发展规划,通过引进性能优良的种猪,提高肉猪的产品质量,提升消费者的消费档次。有效地促进我县农业结构调整,拉动无极县无公害生猪生产,推动我县地区经济发展进程。因此,我申请建设种猪繁育场,恳请领导批准用地要求。申请人:年月日郭庄镇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姚家营村养猪场设施农用地用地手续请示县政府:我镇姚家营村民姚永利为更好地迎合国家产业政策,增加个人收入和经济发展,申请养猪场设施农用地4.5亩,年养猪1200头,现我镇对该企业现有规模、发展前景、拟占地位置进行了审核,是养殖型项目,符合国家产
3、业政策,拟占地位置符合我镇规划,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55号)的精神,我镇给予支持具体监督和用地协议的实施。请有关部门予以审批。郭庄镇人民政府年月日无极县农业畜牧局关于设施农用地审核意见姚永利,拟在郭庄镇姚家营村村北建养猪场,年出栏1200头,现申请建设占地4.5亩,建设地点位于郭庄镇姚家营村村北,属于设施农用地。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占地协议合理,同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无极县农业畜牧局年月日养殖保证书无极县国土资源局:我申请在郭庄镇姚家营村村北建设养猪场,郑重做以下保证:1、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动物防疫法》
4、等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2、保证养猪场建设符合县级养殖场建设标准,符合无公害条件,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保证不污染环境。3、保证不将养殖用地用于它用。保证人:年月日占地合同甲方:乙方: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签定本合同。1、甲乙双方同意丙方用集体土地建养猪场。2、丙方占用土地位于郭庄镇姚家营村村北,东至道边,西至耕地,南至木门厂,北至耕地。东西75米,南北40米,共计4.5亩。3、丙方占用土地期限为20年,期满后,如继续用该地块需提前一个月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合同
5、。4、本合同经依法批准后生效。甲方:乙方:丙方: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设施农用地复垦合同书姚家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姚永利(以下简称乙方)郭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丙方)为大力支持支持发展设施农业,确保三方合法权益,特订立以下合同:一、使用土地坐落:郭庄镇姚家营村村北二、使用土地面积:4.5亩三、使用土地用途:养猪场四、使用土地期限:自2013年3月31日至2033年3月31日止。五、使用土地补偿费:按土地流转或承包合同规定支付。六、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批准的面积、位置、用途使用土地,在施工建设过程中,不破坏耕作层和临时设施原则,做到不超标,不移位,不走
6、样,做到不改变用途,不出租,做到不建单独宿舍,不搞永久性建筑,建筑物限于一层。七、自觉服从县农业、国土等相关部门和镇政府的监管;如若发生农业配套设施用地建设超标、移位、改变农业用途等违规行为,愿接受拆除、罚款等处理。八、期满后停止生产、经营的,乙方应当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同时丙方全额退还乙方土地复垦保证金。如乙方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双方另行协商。十、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因国家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村庄规划建设等需要使用乙方土地的,乙方应无偿退出土地,地面建筑物等自行拆毁,土地使用费按使用年限折算退回,土地复垦保证金由丙方全额退回。十一、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7、县农业局一份,国土局一份,本合同三方签字后生效。甲方(盖章签字):乙方(盖章签字):丙方(盖章签字):年月日占地平面图饲料间猪舍猪舍猪舍猪舍猪舍猪舍宿舍40米75米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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