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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章 土地征用(管有业权)条例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第130章土地征用(管有业权)条例二摘要:本条例旨在就为公共用途而需对凭借《时效条例》(第347章)根据管有业权持有的土地作出的征用、该等征用的补偿,以及附带与相关事宜,订定条文。第130章 第4条公告及图则附注: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9号第105条(1)凡已就任何土地作出征用令,则征用令的公告─(a)须由署长送达予─(i)署长觉得可能就该土地或其任何部分作出拥有权申索的每个人(如属能寻获者);及(ii)署长觉得是该土地或其任何部分的占用人的每个人(如属能寻获者);(b)须由署长─(i)以中英文在一期宪报刊登;(ii)在一份英文报章
2、刊登一期;(iii)在一份中文报章刊登一期;及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iv)藉着在该土地的显眼部分张贴一份中英文公告的方法公布
3、;及(c)须由署长提供予公众人士于署长所指示的政府办事处通常向公众人士开放的时间内,在该等办事处免费查阅。(2)根据第(1)款发出的公告,须─(a)采用由署长不时决定的格式;(b)描述所征用的土地,并述明已就该土地作出征用令;(c)述明在何处及何时可依据第(1)(c)款查阅该征用令的文本及(如属适当)该土地的图则;(d)述明该公告被张贴在该土地的日期;(e)声明该公告所描述的土地,将于(d)段述明的日期起计一个月届满时,或由署长决定并在该公告内述明的较长期间届满时,凭借第5条转归政府,而任何人在该土地或其上的每项权益、权利或地役权,即告终绝;
4、(由1998年第29号第105条修订)(f)述明就该公告所描述的土地或其任何部分作出拥有权申索的每个人,或申索该土地或其上的任何权益、权利或地役权的每个人,均须按照第6(1)条,在转归日期前或在署长准许的延长期间(如有的话)内,向署长呈交其申索的书面通知,连同其所管有的证据以证实其申索。(3)根据本条送达、刊登与公布的公告,须当作是给予就该土地而有权作出拥有权申索的每个人的通知,以及给予在该土地或其上有任何权益、权利或地役权的每个其他人的通知。第130章 第5条土地转归政府以及进入与接管的权利5.1-9,,services,andmaketh
5、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附注: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9号第105条在根据第4条发出的公告内根据第4(2)(e)条述明的期间届满时,该公告所描述的土地,连同进入与接管该土
6、地的权利,即转归政府,而不受制于任何权益、权利或各种地役权。(由1998年第29号第105条修订)第130章 第6条对被征用土地的拥有权申索附注: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1)凡任何人就根据第4条发出的公告所描述的土地或其任何部分而─(a)有权作出拥有权申索;或(b)声称有任何权益、权利或地役权,他须在转归日期前或在署长就任何个案而容许的延长期间内,向署长呈交他的申索的书面通知,连同他所管有的证据以证实他的申索。(2)署长可运用其绝对酌情决定权接受或驳回根据第(1)款呈交的申索。(3)署长如─5.1-9,,services,
7、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a)驳回根据第(1)款呈交的申索;或(b)拒绝容许在转归日期后有一段延长期间以供根据第(1)款呈交申索,则申索人可向原讼法庭申请对其申
8、索作出裁定,而在任何该等法律程序中,署长即为被告人。(由1998年第25号第2条修订)(4)根据第(3)款提出的申请,须在转归日期起计1年内或在原讼法庭就任何个案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