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税制改革交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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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税制改革交流材料  内容提要:我国证券税制应按照税负公平原则进行改革,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本文从现行证券投资所得重复征税,以及目前差异化的征税范围等方面,剖析了我国目前证券税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革的方向和建议。  关键词:税负公平;证券税制;重复征税;资本利得税  一、我国现行证券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对证券投资所得重复征税  1.对已分配利润重复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不允许从应税利润中扣除向股东支付的股息。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外,应当依

2、法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样,在我国,一笔利润先要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然后公司用税后利润进行分红派息时,这部分股息和红利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这部分税后利润分配到法人股东手中,可以享受境内投资收益的税收抵免,不会发生重复征税。但是如果这部分利润分配到个人手中,仍会发生重复征税的问题。  2.对未分配利润重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户上实际做利润(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也就是说,即使被投资企业的利润未

3、进行股息、红利的分配,利润保留形成的资本增值一旦实现为资本利得或转增资本,投资方依然要将之作为投资收益和转让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一笔利润在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后,如果不进行分配,也会存在因利润留存所形成的资本利得被再次课税的可能。  (二)征税范围存在差异  在征税对象方面,目前我国仅对可流通股交易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而对法人股交易、期货交易以及基金交易不征税;仅对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行为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而对股票一级市场、基金、债券等的交易行为不征税;仅将内资企业的资本利得纳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中,其资本损失不冲减当期所得,而对外资企业转让不是其设在中国境内的

4、机构场所持有的B股取得的资本利得却暂免征税,并且资本损失可以冲减当期所得;对于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其取得的股息、利息及红利收入按30%(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税率纳税并附征3%的地方所得税,但对于那些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但有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红利收入的外国企业,或虽设立机构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则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这些做法显然有违税收的公平原则。  二、完善我国证券税制的建议  (一)借鉴国际经验,消除重复征税  目前世界各国对公司所得税的课征,在形态上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独立课税制,以“法人实在说”为理论基础,①认为法

5、人与其股东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两个主体,且均具有负担税收的能力,故应对其各自所得分别独立课税,并不构成双重征税,美国、荷兰和瑞士等国均采用了独立课税制;二为合并课税制,采用“法人拟制说”理论,①认为法人仅是个人股东的集合体,是其从事事业的工具,本身并非实在的主体,因此法人的所得实质上是个人股东的所得,而对法人所得的课税是个人股东所得税的提前征收,换言之,法人所得税是个人所得税的前置税,因而构成对法人所得的双重课税,这一课税模式为多数oEcD成员国所采用。  相对于独立课税制而言,合并课税制由于承认双重征税的存在,并设法通过各种方式加以缓和或消除,因此较独立课税制更为合理,应当成为

6、我国今后公司税制发展的趋势。  在各国避免重复征税的具体做法中,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种:  1.免税法。这是最为简便的一种方法。即股东个人所得股息全部免税。它的最大特点是能从根本上消除重复课税。  2.扣除法。即允许公司从应税所得中扣除部分或全部已付出的股息,就扣除后剩余的部分缴纳公司所得税。  3.抵免法。即通过将公司缴纳的部分或全部税款归集到股东所得的股息中,达到对股东个人所得税的抵免。  4.双税率法,又称分税率制。即对公司分配的股息按低税率征税,对留存收益按高税率征税。这种方法虽然可以减轻重复课税,却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证券市场的超额负担,故极少采用。  鉴于目前我国所得税在整

7、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偏低,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同时考虑刺激投资这一宏观政策目标,可实行抵免法。或者一方面对法人实行“免税法”,即当法人从其投资的股份制企业获得股息时,若发行股票的企业用于发放股息的那部分所得已缴过企业所得税,则法人的这笔股息应免于征税;另一方面,对个人实行“抵免法”,即当个人股东收到股息或红利时,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税,然后从其个人应纳的所得税中,扣除这笔股息或红利在股份制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已支付的税款。  (二)对征收范围、税率进行必要的调整以维护公平原则  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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